就环境法制而言,要建立一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构成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法律制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变革: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例如行政限批制度;加强和改进专门机关(即监察部门)对环保部门的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对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制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尤其要保障公众知情权。
(2)建立健全司法监督制约制度。检察机关应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发出司法建议,对构成犯罪的,要立案侦查;法院则可以通过诉讼活动对政府违法行为进行确认、纠正,还可以通过确认国家赔偿对政府违法行为进行制约。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要细化行政处分的内容,规范行政处分的程序,并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中的渎职等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大幅度增加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成本,从而克服环保领域的“政府失灵”。
总之,系列铅污染事件教训深刻,也说明环境法制变革迫在眉睫。能否实现环境法制从以管企业为主到以管政府为主的历史性变革,以及环境法制变革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决定铅污染之类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是否会减少以至消失。 徐丰果 (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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