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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不让收取光污染排污费变成一纸空谈?

发布时间:2010年4月23日 来源:天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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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新闻名专栏 每日新说


  提起污染物,可能大多数人最先想到的就是废水、废气、噪声以及固体废弃物等,而光也能成为污染物,听起来的确新鲜。不过要是细说起来的话,您肯定就不觉得新鲜了。 


  其实早在20世纪30年代,国际天文界就提出了光污染问题,他们认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使天空发亮造成的对天文观测的负面影响。据美国一份最新的调查研究显示,夜晚的华灯造成的光污染已使世界上五分之一的人对银河系视而不见。 


  “灯火使夜空失色”的确让人觉得不可思议,那么是不是只有夜晚的华灯才会造成光污染呢?非也。 


  按照国际上的分类,光污染除了夜幕降临后,商场、酒店上的广告灯、霓虹灯闪烁夺目,使得夜晚如同白天一样,即所谓的“人工白昼”外,还包括“白亮污染”(当太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的反射光线)和“彩光污染”(歌舞厅、夜总会的旋转灯、黑光灯和闪烁的彩色光源)。 


  那么是不是光污染只会对天文观测产生负面影响呢?也不是。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力急剧下降且白内障发病率高企。而长期生活在“不夜城”里的人,夜间睡眠质量则会受到影响,人体生物钟紊乱,严重威胁身体健康。 


  在光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何去何从俨然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选择题。这不,广州就交了一份答卷。据《广州日报》报道,目前广州正在酝酿试点开征光污染排污费。如果能投入实施的话,它将成为全国第一个采用经济价格杠杆调节城市光污染的城市,在全国开创先例。 


  按照国际通行的光环境功能区划,商业区的正常光亮照度平均值应该为15流明(流明是光通量的单位,也叫明亮度),而广州一商业区的光亮照度最高超过1000流明,比正常值超标30-60倍。在此种语境下,治理污染,民心所向,理应叫好。但收取光污染排污费在法律保障、技术支持、监督管理、民意诉求方面是否成熟,才是我们在欣喜之余,更应细细厘清的问题。 


  首先是法律保障层面。目前,光污染在立法上尚处于“真空地带”。《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中只有笼统的禁止性条款,至于具体如何防治、污染发生后如何解决、对侵权方进行何种处罚等都没有提及。某些省市虽然出台了一些条例、规范等,可同样缺乏可操作性。而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重要法律——《环境保护法》中也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无法可依”势必为该项费用的征收和管理增加难度。 


  其次是技术支持层面。如果真要开征光污染排污费的话,前提条件之一是确定光环境功能区划以及相应的超标排污限值。光污染作为不可量物,污染标准如何界定、数字指标如何测量等,都需要有相应的标准和技术支持。可是,目前我们并不具备如此完善的技术手段。 


  再次是监督管理。众所周知,对于废水、废气、噪声以及固体废弃物都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可对于光污染,却没有专门的“管家”进行监管。果真进行收费,谁来做“管家”还需细细考量。 


  当然最关键的还是民意诉求。从长期的成功经验来看,决策层要想“取信于民”,最好的办法就是让“问计于民”成为工作常态。针对这一收费项目,百姓是否做好了心理准备,如何收、向谁收、谁来管……多听听百姓的想法,才能让“民心工程”真正得民心。 


  综上,如何才能不让收取光污染排污费变成一纸空谈,不让这项“惠民”措施变成“扰民”的乱收费项目,不但要理顺司法部门、环保部门、规划部门、卫生部门、相关企业及百姓的关系,更少不了光学专家、医学专家的支持。当然,建立和健全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防治光污染监督与管理工作同样不容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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