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违法还要偷排原因何在?
中国环境报记者 张俊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湖南浏阳告急,江苏邳州告急,陕西凤翔告急!
3个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接连发生,其中一个还是跨界污染事件;污染物种类从砷到镉再到铅;因污染直接致死两人,受直接危害的逾千人,受事故污染威胁的达数十万人之众;受损失的环境资源、财产则一时难以统计。
在这几起事件中我们发现,肇事的污染企业都是明知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仍然私上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仍要肆意排污;明知环评中有搬迁周边村民的要求和承诺,几年没能做到也照常生产,在几百个孩子检出血铅严重超标时,企业仍辩称:“没有超标排污”。
为什么突发性的污染事件这么多?为什么企业的胆子这么大?是什么让他们如此肆无忌惮,在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后仍然如此心安理得、有恃无恐?
罪刑相适应本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相适应。而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即使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最重的量刑也只有7年。
区区7年的刑期能不能与这些企业明知排放巨毒物质,造成数人死亡、数百人健康受损,造成动辄逾千万元的资源与财产损失的后果相适应和匹配呢?与环境污染犯罪相比,造成类似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故意伤害罪和侵犯财产罪中最重的量刑都是死刑。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量刑是否合理,又能否对这些恶意违法排污者形成威慑力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能否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面对一次次的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面对企业违法排污的肆无忌惮,我们需要对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进行重新审视。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但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往往都是政府在扮演救火员的角色。政府出巨额资金、动员大量人力和技术力量对环境进行恢复或减少环境损害,对受损群众进行赔付和安抚。这时候企业又在干什么,他们又是怎样在承担原本应该由其承担的责任呢?
发生污染事件后,政府出面做应急处置固然是负责任和应该采取的措施,但如果事后不向企业追讨回这些费用,则是对企业的纵容和对纳税人的不公平。
或者有人会说,企业赔不起。从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即便是赔得个倾家荡产、关门歇业,也是企业自己的事,其在违法时理应预见到这样的后果。而事实上,近年来屡屡发生的一些污染事件中,肇事企业往往是赔得很少却仍然生存得很好。
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后果却不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难怪企业会“不怕罚”,也难怪会出现“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现状。正是因为有了这种怪现状,政府和环保部门力推的环境责任保险也就进展缓慢。
环境执法能力不足也是企业胆子这么大的原因之一。在一些突发污染事件中,确实存在环保人员监管失职甚至“猫鼠一窝”的情况,但更多时候,基层环保部门因为环境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问题,从项目环评、企业上马、排污收费甚至进企业执法和检查都要听命于地方政府,这样又如何能实行严格的监管与执法?
目前,我国工业布局结构不尽合理,很多企业生产技术落后、企业管理落后的老污染企业还未转型,累积型污染尚未清除,一些大胆妄为的“后起之秀”又“揭竿而起”、大胆偷排,造成污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仅靠事后的补救很难解决问题。
因此,要想触及根、治到本,还要改变环境管理理念和体制,通过立法真正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对违法者予以严惩、施以重典;要进行科学民主的规划,尊重公众的环境权益,把公众引入到共同监管企业的阵营中来;要建立环境资源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制度,用严格执法和绿色经济政策,创造公平、良好的经营与执法环境,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现状。
只有织就了无情的法网、严密的人网,打造出良好的执法环境,营造出公平合理的经济环境,才能让偷排者胆怯起来、受损害的少起来、环境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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