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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重化工环境隐忧 专家建议公众参与环评

发布时间:2010年3月15日 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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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下属机构的调研报告指出,福建省是我国酸雨控制区,酸雨污染问题尚未解决,却已规划建设大量炼油项目。项目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将进一步加剧福建省的酸雨污染,大气环境容量将是福建重化工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是有限的,应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合理布局产业基地及发展规模。


  此外,一些重化工项目临近环境敏感区,时刻威胁原生态安全。


  据本刊了解,以石化为例,数据显示近几年沿海地区,包括沿大江、大河布设大型石化项目数占总项目数的近60%。沿海、沿江区域往往自然条件良好,有众多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而目前规划的重点产业聚集地往往正与之相邻。


  如福建省的三都澳南溪石化基地,其前沿水域2公里即为大黄鱼繁育生长与资源重点保护区范围,是省级自然保护区。据有关部门介绍,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官井洋保护区范围已逐渐缩小,由最初的343平方公里缩小到88平方公里,近年来已很难见到被保护的物种。石化生产过程中会有大量废水排放,而且原材料、产品运输过程中也存在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风险,临港重化工业发展与自然保护区间的现实矛盾将会日益突出。


  高层重视沿海环境风险


  重化工项目在沿海地区遍地开花造成的环境隐患和风险,已经引起高层关注,并着手采取相关措施。


  3月2日,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国家海洋局副局长王飞分别代表双方在北京签署《关于建立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沟通合作工作机制的框架协议》,这标志着我国海陆统筹保护海洋环境的新局面将进一步形成。


  张力军指出,我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在约占全国13.0%陆地面积的沿海11个省(区、市),生活着超过全国40%的人口,创造了全国约60%的国内生产总值。


  当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陆源污染物排海问题仍然突出,渔业资源衰竭,海洋物种减少,岛屿生态环境恶化,海岸抗灾能力减弱,突发性海洋环境灾害频发等都威胁着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环境不仅是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乃至全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刊记者了解到,根据协议,双方将在9个方面加强沟通与合作,其中就包括共同开展重点海域氮、磷、石油类及重金属污染的控制工作。


  更为令人欣喜的是,为了汲取先发展地区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教训,构建我国区域发展的理性模式与格局,探索类似区域资源环境约束的共性解决途径,环保部已经选择在五大区域(环渤海沿海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沿海地区、成渝经济区、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区)开展了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在五大区域中,环渤海沿海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沿海地区等三个区域涉及沿海。本刊记者获悉,在全国两会前,此项工作已经向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作了专题汇报;两会后,环保部有关领导可能还将向中央高层进行汇报。


  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明确指出,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尚未真正摆脱传统模式,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铺摊子、上项目”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沿江、沿河、沿海规划布局了大量石化、化工、钢铁、能源、造纸等重化工项目。应以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着力将环保产业培育成未来经济新增长点。


  全国人大代表、中石化江苏石油勘探局局长朱平说:“我相信我们有能力解决好沿海重化工项目的环保问题,此前一些大型项目已经有一些成功的环保经验。一个核心就是,做这件事,要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对于当前沿海重化工业布局的现状,全国人大代表、唐山市市长陈国鹰说:“重化工业投资比较大、产出比较大,对于产业链的拉伸也比较长,这些都很吸引人。但是如果一个地区没有产业基础,没有重化工业的资源条件,发展重化工项目也未必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针对问题多策化解


  多位受访专家建言献策,提出应采取多种具体措施消除沿海地区环境风险。


  调整布局,启动钢铁、石化等产业规划环评。


  环保部下属机构的调研报告明确指出,目前,我国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大多是布局性和结构性问题。这源于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宏观决策和整体规划缺少了对环境与资源因素的考虑。


  以污染危险比较高的石化行业为例,单个的项目环评甚至单纯的石化区规划环评都难以回答工业区与居民区功能协调的问题。因此,应进行全国石化产业规划环评,对我国石化产业的整体布局进行反思,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因素。


  特别是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区分并确定重点发展地区、优化发展地区、严格保护地区。在主体功能区划分基础上,结合沿海布局石化产业运输便利等优点,对石化产业实行集中布局和集中污染治理。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深圳市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何永志指出,如果没有国家层面整体规划的介入,各地区间为了吸引项目,可能会出现区域间的竞争现象,而且表现为各地在减免税费、供应廉价土地、低价格基础设施,如建设开发区等方面的激烈竞争,甚至不惜更多地支付环境成本。这实质上就是以大幅度让利于可流动要素的方式来吸引资本的流入,而所付出的不可流动要素代价往往是巨大和不可持续的。


  加强环评验收,让防治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验收是环保措施落实的一种保障措施,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中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查验。为此,对涉及重大公众权益的项目,要把好验收这一关。若项目安全防护距离内未完成拆、搬迁及房屋功能置换,或者还有环保措施未能落实到位,则坚决不予验收通过。在项目验收中,除专家和验收人员外,验收报告评估人员也应尽可能亲临现场,切忌偏听偏信。


  开展跟踪评价,及时发现问题。


  环评“三同时”制度主要注重对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而对资源环境要素、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一直缺乏有效措施。跟踪评价是对环评“三同时”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可以对项目的资源环境要素以及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监督。


  例如,石化产业发展所需原料和生产的产品大多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在储存和运输中较易发生事故,容易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并造成较大的生态环境和经济损失。在此类项目的生命周期内实施跟踪评价,可以及时发现该项目存在的问题、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变化、项目投产或运行后造成的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及时调整防治对策和改进措施,将对环境的危害降到最低。


  实施跟踪检查,进行有效监督。


  环保部下属机构的调研报告建议,2003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包括跟踪检查项目建设是否有不符合审批内容的情形,项目投产是否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对生态环境是否有重大影响。


  对风险及环境危害较大的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检查重点是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是否符合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对不符合实际情况、造成严重不良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并及时调整环保对策,督促抓好措施落实。


  此外,应加强环评公众参与。发动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团体、公众广泛深入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中,发挥环评法律制度的内在优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重大公众权益的项目,在审批之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召开公众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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