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投毒罪”
有人拍手叫好有人认为不妥
正如媒体披露,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胡文标获刑十一年,丁月生被判六年。而两人均已提起上诉。
作为家属,胡文标的妻儿对亲人受如此重判十分不解,因此全力支持胡文标的上诉。而外界的观点也有分歧。标新化工公司周边老百姓对此一片叫好声,有村民接受采访时表示:“让我们吃了那么多年有毒的水,才判十一年,太轻了。”而当时和标新公司发生过纠纷,被警方处理过的村民则表示自己要“平反”。他们认为当时与标新公司的环境纠纷中,自己是代表了正义的一方,现在胡文标被判有罪,自己则应当被正名。
胡文标、丁月生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重刑后,网友们态度鲜明,对此判决几乎一边倒支持。而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了异议。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的郭霞普律师听到这个判决之初“十分惊讶”,他说自己惊讶于用“投放危险物质罪”来给胡丁二人定罪。
盐城网民用“开全国之先河”来评论此事,事实上也是如此,媒体发现,这是全国第一例用此罪名定性于企业排污行为。
而对这个判决,胡文标一审委托的律师、南京大学教授孙国祥持否定态度,孙教授是企业犯罪领域的专家,曾任著名的常州铁本案代理律师。“我们认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给胡文标定罪,把排污行为当成是投毒,肯定是不对的,”孙国祥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说,事实上,警方刑拘之初也把其定性为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 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刑法上之前的投毒罪。”
孙国祥解释,这两个罪的区别在于,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一般情况下是过失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而前者是结果犯罪,后者则是行为犯罪。定性不同,量刑也差别很大。
“胡文标有什么理由去投毒?他自己和妻儿也在喝这个水,他投毒的动机是什么?”孙国祥解释,正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行为犯罪,逻辑上面的问题就出来了:“如果这样定性,只要一个化工厂排了污水,不管有没有导致停水这样的事故,就是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那么其他还在排的那些化工厂的老板是不是都要抓起来?因为他们的行为性质和胡文标是一样的,只要排了就是犯罪,不管有没有后果。”
而同时,法院认定,胡文标在此案中是“间接故意”犯罪。对此,孙国祥也不认同,“我们讲的故意,是法律上的故意,排放废液的时候他肯定是故意,但后果是没有办法预料的,这如同很多工厂的烟囱在排放废气一样,你能说这个厂是在投毒吗?”
同时,孙国祥强调的是,此案的主体也有问题。“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企业犯罪行为,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个人犯罪,胡文标并不是一个适格主体。犯罪的主体是他的公司,适用的应该是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
这和前一阶段的热点事件——张明宝醉驾致人死亡案很像。在那场争论中,焦点所在是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争,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前者是后果犯罪,后者是行为犯罪。而检方也认定张明宝是“间接故意”犯罪。
当时有法律工作者作出了这样的逻辑推理:“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罪,和他撞不撞死人的后果关系不大,如果如此,他的犯罪行为是从何时起算?醉酒开车开始?那么岂不是所有醉酒驾车的人都涉嫌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
郭霞普律师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是一种放任,即放任自己的行为,并导致了不特定人群被危害。他认为,此案中如果胡文标被屡次警告后,仍排放污染并最终导致了后果,就有放任之嫌。
而孙国祥则认为,胡文标和当地的其他化工厂老板一样,接受罚款后再偷排,这在当地很是普遍,但并不意味着警告之后就是放任。“他自己和妻儿都喝当地的水,这能认定他有放任的故意?”
“罪刑法定,我们认为这个判决是不理性的。我们理解当地百姓的情绪,对排污企业的痛恨,但是判决要有依据,要一视同仁,而不应当选择性地执法。”孙国祥说。他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如果投放危险物质罪名成立,胡文标是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导致一个城市的20万人三天没水用,那为什么只判了最低刑期的十一年?”
同案不同判
显示某些法律“滞后”于现实
几次大的全国性新闻事件,使得“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愈发引人关注。同是酒后驾车撞死人,有的被判死刑,有的却被判了有期。公平何在?
“使用执行着同一部法律,却出现了这么多的‘同案不同判’,应该说是不正常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张世亮律师说,“我个人反对因为民意或民愤而擅加定罪,这样的话,法律的统一性无法保证。”张世亮在分析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时表示,“首先,案件就像达·芬奇画的鸡蛋,各不相同。同案指的是类似案件,而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这些细节决定了案件的定性,其次,在司法实践层面,法官的素质不同,使得对法律的理解产生差异,这些都是‘同案不同判’可能产生的原因。”
从法理层面分析,“同案不同判”几乎是必然,张世亮认为,法律具有稳定性,同样也会因此产生滞后性,“具体表现在法律不能时刻随着社会进步而进步,只能在事实发生后,加以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
与现实脱节的法律自然会有人去完善它,而此时,一个中规中矩的法官与一个善于创新的法官不会做出同样的判决。这些都是善意的分析,张世亮强调,“案件的定性往往会受到非正常的外部因素干扰,这也会使‘同案’产生不同的判决,这些因素可能是司法腐败,也有可能是社会舆论及民意。”
仅在今年,就有多个案件因为社会影响而创出“首例”:成都的孙伟铭案号称是“全国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而南京的张明宝案则号称是“国内首起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醉驾者”。
张世亮表示,民意与法意确实有着微妙的关系,“我觉得,公众舆论的充分辩论不可或缺,而透明公开的司法审判活动则是最好的沟通彼此的契机,在一次又一次的公开争辩中,达成法意与民意的交集,法治社会才能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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