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经验:政策给力
由于利用水泥工业处置可燃性废弃物,既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又能使全社会取得良好的环境效益,同时又能避免为处置这些工业废弃物而兴建专门的焚烧厂和填埋场,增加费用。因此,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制订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来推动这项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健康有序的发展。以欧盟各国情况为例,可以说明这方面政府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首先是制订有关法规和经济政策。逐步禁止部分可燃性废弃物采用填埋处置,限制采用专门焚烧炉的处置,鼓励采用在工业生产中,特别是在水泥工业回转窑中混烧。欧盟规定到2005年不能填埋有机物,2007年不能填埋废旧轮胎,2009年欧盟国家不能采用填埋处置废弃物的方式。另外,各国政府在废弃物回填处理时收费较高,并且逐年提高收费价格。其价格要高于把废料送给由废弃物预处理厂处理的费用。
欧盟在2000年12月4日公布了2000/76/EC的指令用来指导欧盟国家在废弃物焚烧方面的技术要求。其中,专门列出了用于在水泥厂回转窑混烧废弃物的特殊条款。
对于产生废弃物的各类企业,要按照当局法律规定,在当局认可的机构进行对废弃物的处置(包括焚烧、混烧和填埋)。企业要按照当局规定认可的价格由废弃物产生的企业付给废弃物处置企业或机构处置的费用。企业不得未经当局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自行处置或丢弃。否则,他们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由废弃物产生者缴纳废弃物处置费用的做法,从源头促进和保证了废弃物科学、有效、合理处置和利用的资金来源,保证了废弃物处置和利用中物质流和资金流同向流动。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些国家里废弃物处置和利用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而政府的宏观管理在这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各国政府为了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在财政投入和税收政策上作了必要的调整。如:丹麦政府规定当水泥产业应用可燃烧废弃物做替代燃料时,由于减少了使用矿物质燃料数量使总的CO2的排放量有所减少,可以采用间接CO2减小量退取能源税金(CO2排放税)的办法,使企业得到经济效益。
法国政府对于向废弃物预处理厂支付费用时,按照处理量由政府财政提供30%的资金支持。使得在处理和利用废弃物从源头上得到资金支持。
比利时政府当局对于兴建集中的废弃物预处理厂给予不收土地费用的支持。以便降低兴建这类企业时的初期投资。
各国政府都利用价格杠杆作用,不断提高废弃物填埋的费用,使企业从经济利益考虑,比较容易接受将废弃物由预处理厂集中处置,然后进行利用的方针。
通过以上各项政策措施,目前欧洲各国政府的目标是:通过使用AFR(AlternativeFuelsandRawMaterial)使每一个人获益。即AFR的制造商,以及使用者和人们生存的环境达到三赢。
各国政府普遍提出“你的废料就是我的原燃材料”的策略,以便真正使需要运到焚烧厂、填埋厂的废物量减少,并且大量节约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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