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改善取决于对质量的界定与评价。如果质量改善只是指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的下降,那么质量改善模式仅仅是总量控制模式的延伸与补充,仍然摆脱不了“主要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浓度控制”这一机械、狭隘与封闭的污染治理机制,难以与公众需求接轨。如果质量改善由公众对环境的感受与满意度来评价,那么质量改善模式就获得了新的活力,因为公众满意的要素或感受远比几项污染物浓度指标更加丰富和具有价值。从这方面看,质量改善又非常接近公众满意度管理模式。因此,质量改善可算是界于总量控制与公众满意之间的一种过渡模式。
公众满意虽然也要建立在之前的3种模式之上,但是公众满意度管理模式对其他3种模式具有一定程度“正本清源”的作用。通过引入公众环境满意度管理,公众成为环境管理的主体之一,达标排放、总量控制与质量改善就不能仅凭监测数据说话了,“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管理原则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由于公众成为环境管理的主体之一,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排污企业需要接受来自公众的监督质疑,客观上会推动环境管理的社会化、规范化。另外,公众环境满意度能够将公众的环境需求信息汇总与排序,也使地方政府正在实施的让公众来评价政府提供环境服务绩效这一规定有了客观公正的基础,进而让政府的环境管理更有针对性,也更能落到实处。
从这个思路看,问题的关键不是要不要选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或质量改善目标,而是基于公众满意来制定环境管理决策。达标排放是环境管理的初级目标,总量控制是中间目标,质量改善是过渡目标,公众满意是最终目标,四者相辅相成。
达标排放、总量控制与质量改善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环境治理模式,公众满意是以公众为主体的自下而上的环境治理模式,两者融合可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的协同作用,是中国环境保护模式转型与环境治理机制完善的必然选择。
几点建议
■阅读提示
一是将“公众环境满意度”作为政府环境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二是出台“公众环境满意度”管理的指导文件与技术指南;三是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众环境满意度测评。
一是将“公众环境满意度”作为政府环境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
“十二五”期间,中央和地方政府可试点公众环境满意度管理,将公众环境满意度纳入“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体系中,每年公布试点地区公众环境满意度改善状况,并对公众环境满意度较差的地方政府进行适当问责,建立基于“公众环境满意度”的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与问责制度。
二是出台“公众环境满意度”管理的指导文件与技术指南。
公众环境满意度管理需要建立在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基础上,需要与公众建立规范与稳定的互动机制,需要科学规范的满意度测评体系,是一项系统的管理工程,需要中央政府提供智力支持与技术规范指导。
三是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众环境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调查已经具备成熟的市场基础,公众环境满意度管理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提高公众环境满意度测评的公信力,同时推动公众环境满意度测评技术的进步,提高测评效率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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