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月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3名公司高管被作为导致阳宗海砷污染的“罪魁祸首”公审,且最终被认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成立,3人不服上诉。昨日获悉,终审驳回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因为阳宗海砷污染而被指控犯有环境监管失职罪及受贿罪的两名环境监察保护部门的领导也有了一审结果,他们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公司3高管二审维持原判
今年4月14日,受关注的“阳宗海砷污染案”在澄江县法院公开审理,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长李大宏、总经理李耀鸿、生产技术部部长金大东被控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6月2日,澄江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锦业公司及三被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成立。判决公司处罚金1600万元;判处公司董事长李大宏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公司总经理李耀鸿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生产技术部部长金大东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宣判后,锦业公司及三被告人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并要求二审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于8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澄江县两干部渎职获刑
而该起污染案中被公诉机关指控的并不仅仅只有“污染源”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澄江县环境监察大队的大队长李树岗,以及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科长马红芬也因此次污染事件而身陷官司,他们被指犯有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
今年7月14日,该案在澄江县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二人存在以下3条“渎职”,2条“受贿”的五大“罪状”:
二人分别在担任澄江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科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锦业公司先后技改扩建年产5.6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开工建设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等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 给该公司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二人没有督促该公司按照环评整改意见的要求,建设规范的废水收集、循环、排放系统及废固堆场、堆料场雨棚。
李树岗在日常环境监察中,对该公司长期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整改和落实;马红芬对该公司重点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使含砷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等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超标,水质从II类下降到劣V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此外,李树岗和马红芬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李某某、尹某某、杨某某、鲁某等人送给的人民币23300元和34400元。
近日,澄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树岗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马红芬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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