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今天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指出:“针对环境监管模式单一、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我们应当从加强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角度,建立‘公益诉讼+环境法庭’的公益司法机制,加大对环境污染案件的管控和受害人的司法救济力度。”
据国家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披露,尽管我国“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取得较大进展,但经济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代价持续增长,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破坏压力日益增大,5年间的环境退化成本已达到12745.7亿元,增长了74.8%;2010年我国涉及水资源污染的重大公害事件就多达11起,如山东省东营市新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倾倒3千吨毒水造成当地村民发生呕吐,福建紫金山铜矿湿法厂酮酸水泄漏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的重金属污染。
李钺锋分析说,从众多的数据和典型案例让我们看到的是环境污染的严峻现实,而引发这一严峻现实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环境让位于经济的发展观念仍然存在;二是产业规划、产业布局不合理,存在严重的环境风险;三是单一的环境行政监管模式已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四是环境污染诉讼难度大、成本高,环境公益司法机制也未建立起来,环境公益案件受害人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有效救济。
“对此,我建议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介入的公益诉讼机制。”李钺锋指出,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代表国家、社会、公众针对环境污染等不法侵害提出正当诉求并参与民事诉讼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对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社会与公众对环境公害事件提起或支持起诉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可能性和可行性的论证都已经很充分,山东、河南、四川、重庆等地的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推动,目前已经基本具备重新构建检察机关为主介入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基础条件。
李钺锋指出,司法途径是解决环境公害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建议在全国大范围试点建立环境法庭,专司环境案件审判,配套完善环境公益司法机制,使得环境纠纷案件的及时妥善处理,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李钺锋呼吁尽快完善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等相关主体以公益诉权,并对公益司法机制的架构、公益诉讼的程序作出全面规定,切实建立起环境公益司法机制,早日对环境保护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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