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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第一案”曝中国企业碳交易软肋

发布时间:2011年4月19日 来源:中国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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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著名认证企业挪威船级社的一纸否定性审定报告,让一家中国水电企业预期的30万欧元碳减排收入打了“水漂”。


    这家水电企业向代理此项业务的太比雅环保公司“兴师问罪”,被逼急了的太比雅环保公司将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后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涉嫌合同审定日期倒签”。


    此案被称为“中国碳减排行业第一案”。


    30万欧元碳减排


    收入打了“水漂”


    两年前,上海太比雅环保公司与浙江能源集团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太比雅公司帮助华光潭水电公司进行碳减排交易。


    “如果顺利通过,华光潭水电公司一年可获得近30万欧元的碳交易收入。” 华光潭水电公司负责人介绍说,由于申报手续复杂,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委托太比雅公司运作该自愿减排项目。


    按《京都议定书》要求之下的全球性减排协议,企业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 (CDM)项目或者自愿减排(VCS)项目,获得由相关认证机构签发的碳减排额度,然后通过出售此额度而获得收益。


    据记者了解,《清洁发展机制经营实体认可标准》第86条规定,只有指定经营实体可以就审定、核查活动签署合同,任何其他实体不得签署该等合同。


    按照联合国对碳减排市场的设计,太比雅公司必须提交材料给联合国指定的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签发自愿减排额度。


    作为国际碳减排认证权威机构——挪威船级社的下属公司,2008年11月13日,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与太比雅公司达成一项《气候变化服务协议》。


    根据该服务协议的约定,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应于项目截止日2009年11月19日前,向太比雅公司提供该服务协议项下所约定的提供审定意见。


    2009年11月30日,挪华威公司向太比雅公司发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09年11月19日的否定性“审定意见书”。


    而太比雅公司称该意见书为日期倒签意见书。理由是2009年11月27日,华光潭水电公司和太比雅公司负责人带着法律顾问与挪华威公司主管经理沟通时,挪华威公司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


    太比雅公司认为,挪华威认证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致使太比雅公司对其客户华光潭水电公司违约。


    按华光潭公司发给太比雅公司的《律师函》的说法,称造成了“数额惊人的经济损失”。


    无奈之下,太比雅公司把挪华威认证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判令挪华威公司更正审定意见书的出具日期,由2009年11月19日更改为2009年11月30日,判令退还项目审定费用人民币242319元,并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虽然我们并不想撕破脸,但是实在是没有办法。” 太比雅公司方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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