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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宁:城市治污怎能不算成本效益

发布时间:2011年8月12日 来源:中国固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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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五”期间,虽然水污染治理深入推进,但水环境问题依然严峻,很多问题应该反思:我们花大力气、大成本引进各种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能带来多大环境效益?全国所有污水处理厂实行统一的排放标准,合理吗?当前进行的“一级A”提标改造能否取得预期的环境效益?照搬欧美国家的水治理思路是否合适?我们选择的路径是最经济的吗?城市水环境治理面临怎样的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业界冷静思考,技术路线、工艺选择、标准等问题不仅事关水污染物减排成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更迫切的是,未来中国城市化持续加速,水污染治理作为城市水环境功能建设的重要基础,仍将面临巨大的建设、运营需求,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有助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环境投资的效率、效益,减少环境风险。


    1复制欧美治理模式行不通


    我国遇到的治水问题无经验可借鉴,直接复制存在争议


    “在水治理方面,目前我国基本上复制欧美模式。值得思考的是,这种模式能不能有效解决我国的问题,是不是可持续的?”一段时期以来,清华大学常务副校长陈吉宁在不同场合提出了这一问题。


    这一问题的现实背景在于,与发达国家的发展阶段相比,我国目前面临的城市化、工业化双重压力是欧美国家都不曾经历过的。


    陈吉宁和他的团队做过相关研究,认为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在类似的城市化、工业化阶段,我国面临几乎“双十倍”的资源、环境压力。“如果单纯依靠治理技术,那么需要大约10倍的技术进步空间才有可能应对;相应地,如果没有这样的技术进步空间,那么我们今天复制欧美治理的模式就不能算成功,还有较大的环境风险。”


    诸多污染问题的解决过程中,特别是在城市水污染治理领域的技术路线、工艺选择上,过去十几年中国大多直接照搬国外经验。但问题是,我们当下遭遇的不少治污难题是发达国家发展过程中不曾遇到的,事实上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


    比如,理想中城市间应该有一定距离,前一个城市的水排到下个城市前要有10倍左右的稀释空间,从而确保下游取水安全。这就是所谓的“十倍规则”,相应的排放标准、治理工艺选择都应该基于这个背景。但由于中国城市高度聚集、流域水量减少,这个“十倍规则”往往无法成立。


    陈吉宁表示,按照目前的标准,我们的城市生活污水排放即使达到“一级A”,也需要10倍稀释才能够达到IV类水体的功能要求,这是保证下一个城市供水安全的“下限”。


    而当自然环境提供不了10倍稀释空间的时候,我们怎么办?“国外城市的排放标准达到一级A就能基本保证饮水安全,中国很多地区无法做到。由一级A到IV类水体,这两个标准间怎么衔接,是发达国家没有碰到过的问题。”


    在水污染治理方面取得的技术进步、行为改变,能否解决城市化、工业化双重压力带来的环境问题;要花多少钱解决水环境问题;不同时期的基础设施耦合起来,其安全性、可靠性和风险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都是城市治水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那么,怎么应对呢?


    陈吉宁认为,在我国,最重要的是构建适应自身环境需要的城市水环境系统,共同作用才能有效应对污染治理问题。


    2提标改造什么时候做最合适?


    治污路线选择应考虑成本效益,首先解决污泥和管网问题


    对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的经济性从一开始在业内就存在不小的争议。有专家指出,用近乎再建一个厂的成本去除有限的污染物,大多数地区不可承受。


    对此,陈吉宁表示,问题的关键点不是该不该做,而是什么时候做。这实际上关乎治污路线选择的成本效益分析,这也是被长期忽视的问题之一。


    目前,太湖流域正在大规模推行“一级A”提标改造,这被认为是成本效益比不高的选择。陈吉宁和他的团队通过对太湖流域治理的成本效益分析后认为,合理的顺序是优先解决污泥问题,然后提高管网收集率,完善这两项工作后才有一级A提标改造的空间。


    然而,目前在上述地区的提标改造工程中,处理设施稳定运行难度较大,为了保证出水达标,不少项目需要加酒精、碳源,增加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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