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MC)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作为EMC发源地的美国,其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市场产值目前已占到全球节能服务业产值的2/3。
我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个能源消费大国,20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正式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国内进行示范和推广。直到2004年,全国范围内的节能服务公司有30家左右,但是产值仅有20亿元。
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不温不火的徘徊前行了十年,直到最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和文件,才使沉寂了十多年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终于开始扬帆起航。
EMC模式 叫好难叫座
合同能源管理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耗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耗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风险,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设备。对耗能单位来说,这是一种“零投资”的节能改造方式。
虽然这种节能改造模式对于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放眼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却可以发现诸多弊端。”
首先,由于节能服务的投资收益回报至少需要5年甚至更长时间,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就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提前垫付资金。然而随着签约项目的增多公司垫付资金量就会增大,这无形中提高了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
其次,节能服务公司要做大量的项目,就需要大量的投资和融资。但是目前我国的节能减排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以中小型企业居多。而银行等融资机构对这个新型的节能业务方式较为陌生,很多时候银行无法对项目的质量、项目节能的效益等做出准确的判断,导致节能企业很难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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