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绿色节能环保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新闻 > 行业要闻 » 正文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存在的六大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12年2月6日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

       虽然我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已初见成效,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快速增长,项目投资总额不断加大,各项政策优惠措施得到逐步落实,但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进一步发展还有诸多不利的环境和障碍需要克服,发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有纳税负担过重,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尚未落到实处

 
  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前,在现行的我国税收制度下,基于市场运作的EMC公司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然而我国的税务部门总是把EMC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把EMC公司与客户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把EMC的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与此同时,EMC公司的收益来自于节能效益分享,由于税务部门把EMC的服务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因此把节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EMC公司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EMC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


  尽管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出台,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是新生事物,各地尚未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可操作性差,税收优惠的政策没有落到实处,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少之又少,没有起动应有的推动作用。


  (二)目前的信誉环境不利于EMC公司的发展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无论是EMC公司还是耗能企业(EMC的客户),都存在这个问题。企业怀疑EMC公司的承诺是否是真的;EMC公司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


  (三)在现行的政府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下,EMC公司难于为政府机构实施节能项目


  1992年美国两院议会通过议案要求政府机构与EMC公司合作,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政府楼宇的节能改造,从而达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预算,又取得政府机构带头节能的效果。


  在这个法案中,允许政府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EMC公司分享;同年加拿大政府也通过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简称FBI),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政府机构的节能。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政府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下,EMC公司不可能与政府机构分享节能效益,除非政府财政系统作出适当的决定,允许政府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与EMC公司分享节能效益,或允许节能改造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列入政府机构的预算和采购。此外,政府机构节能效益没有建立奖励制度,物业管理人员没有任何积极性。

2页 当前为第 1[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官方微信号:chinajnhb)
(扫一扫,节能环保信息随手掌控)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