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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光焘:从源头预防污染 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发布时间:2012年3月2日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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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阶段,这部法律的修改意味着什么?清洁生产主要有哪些新的制度?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


  从源头入手 减少包装资源消耗


  记者: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企业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都有规定,在法律修改中,如何做好法律间的衔接?


  汪光焘:商品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而且导致商品价格虚高,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助长奢侈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解决过度包装问题的关键因素是要规范和引导企业,特别是食品和保健品行业的生产企业,在设计和生产环节减少包装资源消耗,降低废物产生。


  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都对企业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有规定,突出了包装物强制回收。而解决过度包装问题应当依法对生产企业提出要求,更注重发挥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的作用,避免出现产品自身并不需要的包装或者为满足企业经营策略而采用的不必要包装。在法律修改时,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并对列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等循环经济促进法已有规定的部分做出了删除。


  强化和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记者:法律修改中如何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促进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责任的落实?


  汪光焘: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这次法律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责任未做规定,使得法律颁布实施以来,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面较低。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2003年至2009年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仅占全国工业企业总量的0.15%。


  这次法律修改重点强化了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将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列入了强制性审核范围。


  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明确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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