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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30日 来源:上海市新闻办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政府新闻办11月28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相关情况。(一)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忠玉介....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政府新闻办11月28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一)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忠玉介绍了《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2012年9月10日,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垃圾处置压力、打造绿色产业链,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本市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建设环境友好城市具有重要意义。这次立法注重把握四方面总体思路: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二是拓宽立法视野,除了规范回收经营管理之外,还将制度设计延伸到回收体系建设和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三是兼顾现实条件,主要围绕回收环节,着力于回收体系框架的搭建、理念的倡导和基础性制度的推行。四是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回收企业、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各类主体在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作用,力求形成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合力。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一是:明确商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同时,要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的回收种类、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事宜,并根据需要,对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予以更新。
 
二是:明确由市和区县商务部门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资源等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以增强执行力。
 
三是:要求商务部门支持回收经营者在市民日常活动频繁的区域(例如:商场超市、办公楼、小区等)设置示范回收点,并通过奖励积分、以旧换新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和回收活动。
 
四是:要求商务部门组织回收经营者和处置企业建立废弃节能灯、电池、墨盒等废旧商品回收网络,开展易污染环境废旧商品的回收工作。
 
五是:对街道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规范、引导流动人员开展回收活动作了规定。
 
二、规范回收行为
 
一是:建立回收经营者设立和备案制度。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对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还应当向市公安部门备案。
 
二是:明确回收经营者日常行为规范。主要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容卫生、治安管理等方面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
 
三是:规范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回收。明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出售给市商务部门公布名录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具体的名录范围由市商务等部门通过定期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
 
四是:加强对建筑工地产废回收行为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建(构)筑物拆除招标或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向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同时,加大对施工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处理其他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明确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同时,考虑到回收行业的公益性和重要性,要求市和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回收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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