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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节能纳入“强制性”轨道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8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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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7日从江苏省法制办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1月初颁布的《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即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此举将建筑节能相关要求纳入强制性轨道。《办法》内容显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者,将处以2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款。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介绍,江苏省每年新增建筑面积近1亿平方米,建筑能耗已占全省总能耗的20%以上。虽然有《节约能源法》、《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继出台,但是仍然存在新建建筑未全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确立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据了解,为了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边建设高能耗建筑、边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现象,《办法》完善了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制度,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验收、商品房销售等阶段,都提出了明确的节能要求。  
 

    《办法》还强调,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考虑节能因素,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建立,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同时,《办法》大力推动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运用,并积极推进即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采取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
  

    孙如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在建筑节能领域主要推行鼓励性政策,江苏在《办法》推行一定时期后,还将考虑进一步将建筑节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强这一制度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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