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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对环保产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发布时间:2013年3月5日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为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助推环保产业发展较为直接、有效,可以缓解环保企业长期以来的投资回报不足问题,增强民间资本对环保产业的投资热情,同时减轻政府对环....

作为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助推环保产业发展较为直接、有效,可以缓解环保企业长期以来的投资回报不足问题,增强民间资本对环保产业的投资热情,同时减轻政府对环保经济的支出压力。

贾康: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

《中国企业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环保经济、扶持环保产业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应有重点。您觉得应该如何扶持呢?

贾康: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保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十二五”时期,已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提出要将其发展成为未来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这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税收支持举措应作出配合。

作为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助推环保产业发展较为直接、有效,可以缓解环保企业长期以来的投资回报不足问题,增强民间资本对环保产业的投资热情,同时减轻政府对环保经济的支出压力。

《中国企业报》:您认为目前的税收政策对环保产业有哪些不够优惠的地方?

贾康: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加快研究完善和落实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对于节能、软件等产业,已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来看,国家对于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嫌不够。

一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目前,我国环保企业中,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较长的环保产业来说,作用不够明显。

现行税法有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和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所得税抵免的规则,但环保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大多数由于会计信息规范性限制等原因难以取得研发的抵免,所以,绝大部分企业对上述优惠还处于可望而不可即状态。

二是房产和土地使用税形成的企业负担未体现优惠导向。随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许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主体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治污设施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需要承担新增的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负担,所形成的环保企业负担客观上提高了治污成本,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

《中国企业报》:针对上述问题,您有什么样的建议呢?

贾康:鉴于上述情况,针对环保企业所得税、房产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建议,以利于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经济发展:

第一,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对环保企业将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第二,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征。

作为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助推环保产业发展较为直接、有效,可以缓解环保企业长期以来的投资回报不足问题,增强民间资本对环保产业的投资热情,同时减轻政府对环保经济的支出压力。

《中国企业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环保经济、扶持环保产业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应有重点。您觉得应该如何扶持呢?

贾康: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保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十二五”时期,已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提出要将其发展成为未来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这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税收支持举措应作出配合。

作为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助推环保产业发展较为直接、有效,可以缓解环保企业长期以来的投资回报不足问题,增强民间资本对环保产业的投资热情,同时减轻政府对环保经济的支出压力。

《中国企业报》:您认为目前的税收政策对环保产业有哪些不够优惠的地方?

贾康: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加快研究完善和落实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

对于节能、软件等产业,已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来看,国家对于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嫌不够。

一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目前,我国环保企业中,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较长的环保产业来说,作用不够明显。

现行税法有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和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所得税抵免的规则,但环保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大多数由于会计信息规范性限制等原因难以取得研发的抵免,所以,绝大部分企业对上述优惠还处于可望而不可即状态。

二是房产和土地使用税形成的企业负担未体现优惠导向。随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许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主体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治污设施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需要承担新增的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负担,所形成的环保企业负担客观上提高了治污成本,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

《中国企业报》:针对上述问题,您有什么样的建议呢?

贾康:鉴于上述情况,针对环保企业所得税、房产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建议,以利于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经济发展:

第一,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对环保企业将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第二,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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