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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索赔难 渤海溢油事故倒逼海洋环保变法

发布时间:2011年7月21日 来源: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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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

    将新闻进行到底 


    虽然距离事件发生已过去了一个多月,蓬莱溢油事件并未由此平息。7月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媒体通报会,国家海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渤海溢油事故的责任方、康菲中国公司可能最高面临20万元的行政处罚,之后还将组织此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损害监测评价工作,并依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代表国家向康菲公司就漏油事件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索赔。


    当此信息透露后,舆论一片哗然:污染了840平方公里海域,才罚20万元?在海洋污染事件频发的背后,人们思考更多的是,如何用法律手段减少、杜绝类似污染的发生。


    海洋污染频发 违法代价低


    对于20万元最高行政处罚,国家海洋局负责人介绍,处罚依据是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法第九十一条还提出,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计算出来后,也可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额,只不过,最高也不得突破30万元。


    近年来,关于海洋污染的国家赔偿案和利益相关者的赔偿出现了多起,这当中最著名的当属2002年11月的“塔斯曼海”号油轮溢油事件。
 

    当时,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就海洋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损害,向肇事船船东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互保协会提出索赔。又由于该污染导致天津市1600余户渔民养殖的水产品受损,因此塘沽等地渔民协会代表渔民提出索赔,使该案总标的达1.7亿元人民币。


    该官司一直打到2004年年底,天津海事法院判决“塔斯曼海”赔偿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1000余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500余万元;赔偿遭受损失的渔民及养殖户1700余万元。


    这是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首次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出生态索赔。第一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案开创了我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先河,被认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规定太原则 污染损害难以界定


    但在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家沂看来,“里程碑”案件也暴露了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漏洞。


    “该法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在细节上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刘家沂说,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是近几年来我国海上大大小小溢油事故不能实现赔偿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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