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加强。目前,在我国,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相当严重,破坏土地、矿业、林业、水源、电力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隐藏在这些案件背后的渎职犯罪已经成为滋生和助长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的罪魁祸首。
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缘何屡禁不止?
日前,经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造成黄河防护林林地内的土被人深挖2米多,767株防护林林木也被砍伐,环境资源严重破坏的河南省中牟县雁鸣湖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王营因滥用职权,被依法以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却无法挽回。
“个别地方无视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盲目发展,甚至以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或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被毁,土地资源大量流失;有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有的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充当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保护伞。”郑州市检察院主管反渎工作的副检察长尚清霞说,自2008年5月-2009年12月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1年多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共立案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80件98人,已提起公诉62件84人,已作有罪判决38件56人。占其他渎职犯罪涉案人总数的58.3%,居各类渎职案件之首。
四大特点:
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由于查处少打击不力,在近几年查处的犯罪种类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比重较大,这或许是此案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尚清霞介绍说,立案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80件98人中,98%是掌握有审批或监管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查处的案件中,滥用职权案3件5人,玩忽职守案16件44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2件3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1件1人,重特大案件20件53人(重大10件20人,特别重大10件33人),累计造成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造成伤亡100人(重伤21人、死亡79人)。
新密市宇龙矿业有限公司被新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列为非煤矿山停产治理整顿的企业,在没有取得复工验收和线路不规范存在事故隐患情况下偷生产,新密市平陌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韩鸿雁在明知宇龙矿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井下作业生产的情况下,不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即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使该公司停产,也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填表上报,致使2007年5月13日发生塌方事故,造成四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008年7月10日,经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韩鸿雁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涉及罪名相对比较集中,损害后果严重
因没有达到“罚当其罪”,所以该类罪名比较集中。上述80件案件中,共涉及24个罪名,但70%是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犯罪。郑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反渎局局长司永军说,该类渎职犯罪的损害后果也特别严重,可能造成少则百万元多则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004年3月18日,登封市大冶镇煤管站崔学峰在已经发现登封市向阳煤矿三井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11101采区上部进行掘进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矿进行整改,最终导致该矿三井11101采区上部于2004年3月31日发生透水事故,造成采煤工人7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崔学峰后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08年河南荥阳东升的“5·4”煤矿事故,因一些人员的玩忽职守,造成16名矿工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00万元。
2006年7月,中牟0102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张庄粮所副所长郭林忠在负责浚县农民赵某等人给张庄粮所历次送麦的过程中,郭林忠在发现赵某等人主动整理空袋的可疑的情况下没有制止,没有亲自整理空袋,在未向所领导请示汇报的情况下,以人手少、自己又忙,顾不过来亲自整理空袋为由,默认由赵某一伙整理空袋,擅自决定以抽空到整理空袋现场转转的方式实施监督职责,致使赵某等人得以利用整理空袋的机会将随车携带的空袋掺加其中一并计算袋数并诈骗得逞,造成张庄粮所短库37万多公斤,损失折合人民币53万多元。2008年7月9日,中牟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犯罪嫌疑人郭林忠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告人郭林忠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存在着权钱交易
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频发的另一原因是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大都存在权钱交易。郑州市检察院反渎局案件管理处处长姬英敏说。
2006年4月18日,媒体披露了巩义市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工作存在问题,时任巩义市畜牧局城区所所长的被告人马元喜对此负有重要责任并受到了撤销所长职务的处分。但此后,在被告人马元喜任巩义市畜牧局驻城区屠宰厂检疫组负责人期间,仍多次违反规定,在收取屠宰商户崔某、滑某等人的好处后,将明知是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检疫为合格,未做无害化处理或无害化处理不到位,即放行进入市场销售,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被告人马元喜被法院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登封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张金松在查处董春兰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瘦肉精动物饲料时,不严格履行职责,致使董春兰在2008年6月至12月期间向养猪户销售瘦肉精饲料多达十余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张金松后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3个月零10天。
窝案串案多
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共同犯罪比重大,窝案、串案频发,是这类犯罪表现出的又一大特点,而缺乏约束机制则是诱发此类案件高发的首要原因。郑州市检察院反贪局案件管理处副处长张予洛说。
2007年3月,新郑市林业局局长马国林借植树造林之机,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供苗及造林工程发票,大肆侵吞国家造林资金。在拨付给种苗户补助款时,安排该局副局长王玉兴按比例收回应拨付给种苗户的补助款。马国林从上任至2008年9月份被查处,共侵吞国家造林资金180余万元,并受贿10万元。王玉兴则利用其分管防沙治沙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局协理员郭某(另案处理)合谋,采用虚列手段,套取国家专项防沙治沙占地补偿费15万余元。2009年11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贪污、受贿判处马国林有期徒刑19年。王玉兴被法院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该窝案串案共追究包括局长马国林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11人。2008年河南荥阳东升的“5·4”煤矿事故,则有包括荥阳市煤炭局原副局长范念超、荥阳市煤炭局安检科原科长张志锋、崔庙镇人民政府安全监察办公室原主任任正锋等13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09年10月,范念超、张志锋、任正锋等10人分别被管城区法院判处8个月至2年零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查办有“三难”
线索发现难、案件查处难、案件认定难
虽然国家为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两高”对刑事追究的起刑点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线索发现难、案件查处难、案件认定难“三难”问题。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玮说,渎职案件本身就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群众举报的也少,往往是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后,检察机关才介入侦查。而此时,面对这“来之不易”的线索,有关单位的保护主义又来了。
2007年5月13日,新密市宇龙矿业有限公司的塌方事故中,共造成4人受伤, 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2天后,检察机关才接到群众举报,而此时已错过最佳的取证时机,办案干警为了找到死者、伤者家属,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事故发生后,矿方为了堵住受害者家属的嘴,采取诓、骗以及暂扣安葬费、医药费等手段,告知受害者不要与检察机关作证,人为增加了调查取证工作的难度。后新密市平陌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韩红雁虽然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但该案却明确暴漏出检察机关线索发现难、证据获取难,犯罪嫌疑人反侦查反审讯能力强的难题。
2009年3月27日,郑州市检察院查办的的新郑市规划管理局副局长马某、驻龙湖办事处主任赵某、新郑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会主席史某敏、房地产开管理科科长李某涉嫌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种,反渎部门也是看了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报道的郑州大华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在龙湖镇柏树刘村开发的“国际轻纺城”商住楼,由于资金不足不能按期交房,开发商去向不明引起业主告状的新闻后才介入的,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件查处难
由于以前大量的渎职侵权案件被作出免刑或缓刑判决,一些受到免刑或缓刑处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有的甚至出现在同一岗位上再次渎职犯罪的现象,这是造成这类案件查处难又一原因,公众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到位,一些人甚至认为,为地方或部门经济发展考虑,这样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更不能以犯罪论处。李玮说。2007年8月,新密市卫生局医疗机构监督科副科长陈磊在查处非法行医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周某非法行医造成一名患者死亡,后被法院判处免刑,但仍在原岗位上工作,并提拔为科长。事隔不久,又因查处非法行医工作不力,监督不到位,导致新密市马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检察机关再次以玩忽职守罪对陈磊立案侦查,但最终陈磊还是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极大地增加了办理该类案件的难度。
案件认定难
行政主管部门很少以上述罪名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往往以罚代刑,致使一些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此外,查处这类案件通常得不到理解和支持,阻力很大。因为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也会愈演愈烈。郑州市检察院反渎局检察官杨铁刚说,如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所涉的渎职案件,往往有关权威部门的事故调查结论报告都列举了多种原因造成该起事故的发生,这样责任分散以后有关人员的渎职情节就显得轻微,要查处某一个人就相当困难,就算查处,最终法院做的也是轻刑判决,无形中影响了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如登封市院2008年查办渎职犯罪案件16件19人,均未判处实刑。2009年该院查办渎职犯罪案件10案13人,也仅有5人被判实刑。此外,对 “六类”渎职案件中的罪与非罪问题,反渎部门很难与公诉、法院达成共识,认识分歧大,特别是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过于笼统。在法律条文甚至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恶劣社会影响”等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渎职犯罪往往是多因一果,且责任分散、不易集中到某个人身上,因而要处理个人相当困难,这是造成这类案件认定难的又一重要原因。上述已提起公诉62件84人,已作有罪判决38件56人中,除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原科长翟学掌、地籍科原科长王万顺玩忽职守,导致划拨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没有足额上交,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943万元,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王万顺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外,其余90%都是轻刑判决。
遏制方法:
加强宣传、形成打击合力
要重点查办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关注的案件;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王瑞娟说,要重点宣传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犯罪中的职能作用,宣传专项工作查办重点案件的立案标准、举报渠道、办案规范以及查办的典型案例,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检察机关还要从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比较混乱、问题比较集中的部位和环节寻找线索;从一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背后挖掘线索;从不法分子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秩序犯罪比较严重的方面发现线索;从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中获取线索,广泛开辟立案渠道。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合力。
防范建议:
转变观念、加强合作、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说,只有做到以下三点,才能有效解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屡禁不止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转变发展观念、加大对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各级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应切实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政监管,重视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积极转变执政观念;二是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加强合作、加大刑法打击力度;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尽快建立执法衔接和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形成严厉打击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而检察机关要严查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力争把违法违纪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要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跟踪报道重特大案件查处进展情况等方式,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必须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落实、有回音,用认真的态度和查办案件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取得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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