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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批评环保部的环保人士普及必要的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09年7月27日 来源:中国节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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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我们的环保组织却居然对记者说“我们已向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分别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水电工程环评分两步走的规定,全面叫停金沙江水电站工程建设,严肃追究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

  我们想知道,环保组织凭什么要求“严肃追究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你们知道什么叫未批先建吗?其实,所谓金沙江水电“未批先建”的说法,在法律上根本就站不住脚。

  严格的说电力企业开发金沙江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什么“未批先建”而是“先建未批”。因为,早在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下发文件,把电力建设项目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明确规定项目建设不再需要事先经过国家的批准,而只需要核准即可。“无须批准,只要核准”显然,从字面上看,当年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市场场化改革的目的之一,似乎就告诉企业投资者,具体建设项目的实施,主要由企业自己决策,自己去承担各种市场风险。同时为了防止政府对基建项目管理的完全失控,随后就出现了目前较为流行的项目前期施工的“路条”制度。

  这种国家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改革,确实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活力。我国的电力建设几年来所增加的容量,已经远远超过过去几十年的总和。但同时也不免会出现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政府部门的工作不到位,颁发路条之后,随后的核准、审批工作不及时的情况下,就会让已经按照政府的指令开展了前期工作的企业,处于一种非常难办的地步。要么全面停工停产,眼看着给国家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失;要么就违规继续施工,等待政府部门补办手续。这就是典型的“先建未批”现象。

  应该说,在国家的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所谓“未批先建”的项目只能是指那些没有拿到“路条”就擅自开始施工的建设项目。而对于已经取得了国家有关部门开工“路条”的项目,“先建”正是遵守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的合法行为。对于大多数合法取得路条后“先建”的工程而言,往往都应该会在合理的期限内,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各种手续。但在实际当中,也难免有一些的政府部门,由于不能及时地批准有关的手续,造成该工程处于一种“先建未批”的状态。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往往不是有关的政府部门工作失职,就是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扯皮,或者是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出现了朝令夕改的变化。我认为,即便就是某个工程上马错误、确有必须更改的必要,起码也应该及时地把政府部门的明确意见告诉有关企业,尽早挽回损失。而根本就不应该出现因某种手续长期未被批复,无缘无故的叫停施工继续等待审批的现象(被环保部叫停水电工程中有的环境评价报告已经申报了两年多了)。从行政许可的角度上看,一旦有关政府部门对已经做出的行政许可,做出变更意见,还应当赔偿有关企业由于执行了错误的行政许可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实际当中,企业对于“先建未批”的建设项目,往往都会采取继续施工,等待有关政府部门补办手续的策略,避免因为延误工期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由于目前我们一些政府部门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有限,所以,这种“先建未批”的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几乎已经成为了一种公认的“潜规则”。对于“先建未批”的工程项目,既可以说相关企业无论怎样做都是错的,同时也可以说无论怎样选择也都是应该的。因为“先建未批”的责任和主动权,往往并不在于被审批企业本身。

  因此,我认为,这种叫停“先建未批”水电项目的环评风暴确实存在一些瑕疵,环保部应该解释清楚,自己为什么在批准了金沙江水电的规划环评之后,对已经有了环评结论,并已经开始前期工作的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却迟迟不作答复。不过,环保组织批评环保部的具体的内容,却有点驴唇不对马嘴。明显的表现出一种非要“致金沙江水电开发于死地而后快”的不正常心态。

  此外,环保组织的复议书还认为“水电行业两步环评、拆分项目的惯常做法,使水电企业得以利用前期工程的巨大投入和已造成的环境影响,倒逼上马主体工程和关联项目,给环保部门的环评监管增加了极大难度。如果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在处置未批先建时只责令停止主坝施工,不责令停止前期工程,那就不可能有效消除违法后果,将导致环评风暴“雷声大雨点小”,成为一轮又一轮的“上车补票”游戏。”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应该知道所谓“水电行业两步环评、拆分项目的惯常做法,使水电企业得以利用前期工程的巨大投入和已造成的环境影响,倒逼上马主体工程和关联项目,给环保部门的环评监管增加了极大难度”的说法,是从根本上否定了最为重要的规划环评的错误看法。一旦某个水电项目的规划环评已经通过之后,该项目的环境影响的结论就已经明确的存在。绝不会存在任何“倒逼上马主体工程”和给“环评监管增加了极大难度”的可能。其实,我国环评法引进规划环评的巨大进步和重要意义,恰恰就在于要避免任何“前期工程的巨大投入和已造成的环境影响”的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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