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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生态补偿应新旧账分开算

发布时间: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来源:《中国经济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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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我国生态补偿应如何定位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李文华:就目前我国生态保护和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而言,政府在建立生态补偿中的作用是主要的,政府不仅要制定生态补偿的政策、法规,引导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同时还需支付大尺度的生态补偿。今后应在一些主客体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同时要协调“造血”补偿与“输血”补偿(编者注:“造血”补偿是通过市场调节的补偿方式;“输血”补偿是政府财政出资的补偿方式)的关系,应当努力创造“造血”补偿的条件,将补偿转化为地方生态保护或提升地方发展能力的项目。对于新账与旧账(编者注:“旧账”是由于历史原因而造成的生态破坏;“新账”是新近发生的生态破坏)的关系,制定生态补偿政策的优先顺序是先解决新账问题,在控制新账的增长的同时,不断解决旧账问题。新账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和企业,而旧账则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支持。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通过市场实行生态补偿有哪些手段?


        李文华:根据国内外经验,目前可用的生态补偿市场手段有一对一的市场交易、可配额的市场交易和生态标志等。


        我这里提到的一对一的市场交易就是通过协商,直接进行生态服务的市场买卖交易。该模式适合于跨省界中型流域、城市饮用水源地和辖区小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可配额的市场交易就是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配额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湿地保护交易机制等指标下定配额。生态标志模式就是鼓励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较大流域水源保护区发展生态标志物品和服务,将当地的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由广大的消费者支付生态补偿的费用。


        要开矿先“埋单”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也是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重要部分,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既对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全球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将采取哪些方式?


        李文华:矿山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非常复杂,我在做相应的报告时也用了较大的篇幅来探讨矿山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我认为,首先应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和界限,将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分为旧账和新账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废弃矿区和老矿区的生态环境补偿由政府通过建立“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来实现。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向正在生产矿山企业征收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补偿费、捐赠、捐款项等,由地方环境或国土部门征收后上交国家,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新矿区造成的破坏由企业负担全部治理责任,通过征收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实现,强调开矿许可与生态补偿相结合。对未履行修复义务及交纳“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基金”和“保证金”或修复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吊销开采许可证并不再允许其开采新矿。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如何才能将生态补偿纳入矿山企业成本?地方政府有没有成功的经验?


        李文化:现行的矿山企业成本核算体制中,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补偿与修复费无法纳入矿山企业成本,不利于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和促进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应该改革。


        地方政府要积极制定各种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将矿区开采过程中的环境损害降至最低。山西省开征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以煤炭企业资源回收率的65%作为分界线,回收率高于65%的企业征收额为0,低于65%的按回收率征收,额度为每吨0到30元不等。山西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旨在鼓励煤炭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煤炭市场供求平衡,稳定煤炭市场价格。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将专项用于山西省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如保护资源、环境治理、提高安全水平、解决沉陷问题和煤炭综合利用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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