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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水资源费有助还原水电真实成本

发布时间:2009年8月18日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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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征收水资源费将带来的发电厂成本问题,重庆市物价局苑局长表示,“没有什么影响”。上市公司长江电力在三峡电站有8台机组。7月16日该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在制定2009年财务预算时,从稳健经营出发,已按每千瓦时0.3分钱的标准对可能征收的非税规费进行了计提。”长江电力2008年发电量为442.78亿千瓦时,照此计算一年需缴纳水资源费1.33亿元。国泰君安证券分析师分析后认为,“在9月1日之后,长江电力每度电生产经营成本并不受该项费用增加的影响,原先计提但并未支付(未征收)的税费支出将增加,相应减少账面现金。”

   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曾表示,如果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水电价格和火电价格应当完全一致;提高的成本要在销售电价中解决,其中将涉及电网公司和发电公司的利益,因此调整水电价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不过,《通知》强调“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有业内人士则认为,“说明国家已经认可水电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在当前定价机制下,条件具备时有可能上调水电上网电价。”同时《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越权出台涉及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企业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杜绝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所属水电企业乱收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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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资源费征收由来已久
  
   水资源费是国家水资源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后启动征收水资源费,标志着水资源无偿使用时代终结。

   国家按照《水法》要求先后出台了《取水许可证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各地也先后开征了水资源费,并出台地方适用文件,对收取水资源费做出了相关规定。不过,水资源费征收虽然在地方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全国没有统一的规范,尤其农业用水和央企直属电厂没有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及央企电厂如何界定,使地方和中央直属电厂在水资源费的征收方面产生了许多纠纷,典型事件为广西大化县水利局与大唐集团下属桂冠电力公司对簿公堂。

   为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除《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中列出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使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扩大;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因水电厂和火电厂的用水量很大,水资源费根据发电量来计算。

   即将执行的《通知》则更加明确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开始执行日期。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不久前谈到,“水资源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征。”这表明国家积极推进水价改革,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   张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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