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贴息,是由企业或个人向银行贷款进行投资活动,财政代为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由投资者自身负责贷款本金和其余利息的偿还。财政贴息属于财政信用范畴,是政策性融资的重要工具之一。为了激励利益各方对节能投资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在节能建筑中采用财政贴息的措施。财政贴息政策的积极意义在于对借贷双方及财政都有利,是一个多赢的局面。对于节能建筑的投资者来说,通过财政贴息政策,适当降低了市场主体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成本,可以有效带动市场主体对节能建筑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已成为其信贷投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准则,通过财政贴息,可以保持银行的商业独立性,实现贷款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对于财政来说,公共财政的职能多,财政支出涉及面广,在目前的财力状况下,很难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的方式实现大力推进节能建筑的需要。而从推进节能建筑工作的全局看,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扩大效应,可以启动数倍于自身投入的社会投资,这些社会资本也会产生次级的消费扩张,从而使政府投资的乘数效应进一步扩大。而且,对节能建筑实施财政贴息政策,也可以动员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意图的产业或部门。
(三)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建筑的推广是一个较为长期而漫长的过程,它需要较多的基础环境和条件的配套,而且,财政贴息等政策手段的发挥都需要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所以,应建立专门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来为建筑节能领域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将主要用于推进节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领域,以及急需资金支持、缺乏融资渠道的领域。专项资金的使用既可以直接拨付,也可以以财政贴息、财政补贴等方式,其最终目的是使财政资金在节能建筑领域发挥最大的作用。
(四)增加取暖费等收费的优惠
取暖费是公用事业性收费,它是由政府物价部门定价、由供热企业来收取的,其收取标准是不区分建筑物性质(属天然气分户取暖的除外),按建筑面积以各地统一规定的计价标准收取取暖费。随着节能建筑的不断推广,按建筑面积征收取暖费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降低节能建筑消费者负担的措施,将较好地引导消费者对节能建筑的购买和使用。
配套政策不妨这样跟进
节能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生命周期的角度看,从导入到成熟需要走较长的路。从政策的角度看,财税鼓励政策只是节能建筑推广中的一个方面,财税政策措施的有效性既取决于制度、技术等方面的制约,也取决于其他政策的有效配合,如整体的有利于节能的制度环境,包括能源的市场化改革,能效标识、标准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认定等。
(一)加快基于市场的能源收费机制改革
建筑节能中,市场机制的推动是基础,政府的经济激励政策的作用更多地是引导生产者生产节能的建筑产品,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建筑,即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那么,进一步推动煤电气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应成为一个较为迫切的任务。从现实可操作性看,对大型公共建筑实行能耗限额标准,并配套实行超定额使用能源加价政策,可以加大节能标准低或相对低的建筑物的耗能成本,从一定程度上引导人们对节能建筑的追求。
(二)加大新建筑物的能效信息标识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的能效测评标识体系建设还处于试点阶段,对高效节能技术的评估、检测、认证的机构能力不足,缺乏对建筑物整体节能性能评估的手段,而这些是实施节能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的基础和前提。否则,再好的激励政策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如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而建设主管部门也应对新建建筑进行能耗统计,标注新建建筑节能比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此进行备案等。
(三)在解决节能建筑融资难问题中财税政策要与金融政策相配合
资金是建筑节能特别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面临的一个非常紧迫而现实的重要问题。在目前银行信贷商业化运作的条件下,应增加政策性金融、特别贷款、担保等方式,从多角度拓展节能建筑的市场发展空间。(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