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专门的环境立法外,近年来,我国还有一些其它的立法开始规定环境保护的内容。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列一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在其他章节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乡镇企业法》有多条规定涉及到环境和资源保护,其第35条明确要求:“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企业,切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农业法》也专设一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规定“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54条]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采用传统的“物”的概念,突破了“有体物”的范畴,将空间权、资源利用权规定为物权类型,将其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0条] 《侵权责任法》也列专章规定环境侵权责任。而且,相关立法的绿化还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
我国环境法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并在30多年的时间内基本形成完整的体系,除了我国改革开放需要建立法制保障的大背景外,还有着许多重要的因素促使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概括起来可以说: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是促使环境法迅速发展的直接动因;环境科学的兴起对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起着催化作用;广大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对环境法的迅速发展起着推动作用;国家发展战略和执政理念的转变对环境法的发展起着决定作用。
尽管环境法在我国发展迅速,像经济发展一样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保障。然而,我们也不得不看到,我国的环境状况并没有随着环境法的健全和完善而得到根本改善。其原因,除了环境法的实施不力这一在我国法律普遍存在的问题外,就环境法本身来说,也存在相当多的问题,面临着许多挑战。这些问题不解决,反过来又影响着环境法的实施。
概括起来,我国环境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环境法仍然难以遏制继续恶化的环境质量;二是权力高于法律使环境法的一些规定形同虚设;三是环境执法机构难以严格执法;四是环境公益诉讼难以破局;五是维护污染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困难重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不得不努力推动环境法的进一步完善,并着力推动环境法的实施。
尽管目前环境法还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但这些问题也许是在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遇到的问题,而且也不是不可解决的。如何面对挑战去理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环境法将向什么方向发展?是人们所关心的,也是我们应当回答的。
展望未来,我国的环境法将在下一个五年计划或者十年中发生下列变化:
一是科学发展观将促进生态文明的建立。我国在2003年提出要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这种指导思想上的转变将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从长远看也会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生态文明的建立。因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强调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与自然生态的保护相协调,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要努力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平衡为代价,发展不仅要与现存的自然条件相适应,也要顾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这种环境政策与观念转变的情况下,我国的环境立法也在悄悄地体现出这些理念。最近几年的环境立法更加重视源头治理与预防性立法理念的应用,越来越多的环境法开始强调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均体现了这一点。
二是发展的不可持续性将催生发展模式的转型。传统的发展观及其相应的经济增长方式之所以不可持续,根本原因在于其把经济发展建立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基础之上。国际社会意识到这种发展模式的不可持续,开始认真探索和推行新的、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关于这种发展模式,目前认可度最高的就是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区别于原来发展观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其追求目标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在于对发展和环境关系的和谐共处上。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观,摒弃以往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顾此失彼的传统决策,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所谓综合决策,是指将环境问题纳入政策、规划和管理各个决策之中,通过改进或改善决策,将经济、环境、社会通盘考虑,使各项重大决策既能促进经济效益最大化,又能保障社会公平和环境安全,把经济发展建立在稳定的环境承载力和永续的资源支持的基础上,保持人类社会发展的总需求与环境承载、资源支撑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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