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绿色节能环保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新闻 > 行业要闻 » 正文

系列解读 中国现代环境立法的现状与未来展望

发布时间:2011年3月10日 来源:中国网

....

  三是国际环保合作促使更严格的环境立法。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气候变化、跨界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危险物质激增、资源能源短缺等全球环境问题在我国也陆续出现,有些领域的问题甚至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可以说,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演变及其解决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增长方式主要是粗放型增长,靠大量投放原材料和能源来实现。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我国成为世界自然资源消费大国的趋势不可阻挡,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很快超过美国而位居世界各国的首位。在此背景下,我国将面临这着很大的环保压力。另外,我国已参与并签署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多达40多项,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既然我国签署了这些国际法律文件,也就作出了履约承诺。如果我国签约而不履约或有的国家认为履约不彻底,国际社会必然会要求进行调查或采取国际制裁。在这种情况,为了树立和维护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就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满足国际环境条约和公约的要求。为了保证国际履约,就需要尽快采取措施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或是制定新的立法,或是修订既有立法,提高国内的环境标准,进一步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对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得我国环境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并进一步提高环境法的执法和司法水平。

  四是公民权利强化将增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在具体部门法中规定实施的方式,其中多强调通过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以实现宪法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几经修改,但关于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并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1款]公民权利的保证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归属和实现的保证。随着越来越多的法律对公民权利的细化规定,公民权利呈现出强化趋势。2006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权利和程序作出规定;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不予公开的情形、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措施等,而且原国家环保总局还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伴随这一趋势,公民的信息知情权、申诉权、举报权等具体权利越来越明晰,当这些权利落实之后,由公民组成的社会将会拥有更强大的监督权,监督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法律的实施。

  五是司法将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环境司法是环境保护各种手段中法律威慑力最高、执行力最强的措施。各国都将环境司法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最后屏障,给予了大力支持。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步晚,环境司法的应用也有一个由少至多的过程。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对环境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还是很重视的。从立法上看,无论是实体法与程序法都对环境诉讼作出了相应规定;从司法操作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诉讼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为解决环境诉讼的具体司法问题提供了指导性意见;从实践上看,环境诉讼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展开。近年来环境诉讼案件以年25%的速率在递增。[http://www.chinacses.org/2005-06/EnableSite_ReadNews1243981119001566.html。最后浏览时间:2008年8月20日] 2006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将会进一步发挥刑事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也试图用鼓励支持诉讼制度来进一步发挥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而一些地方相继设立的“环境法庭”则为环境司法的加强提供了组织基础。[参见:《贵阳市设立环境保护法庭“问罪”水污染责任人》,载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6558071.html ;《无锡成立环保法庭 加强环境生态司法保护》,载 http://www.gov.cn/jrzg/2008-05/08/content_964276.htm] 随着全民环境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对环境司法的重视,环境司法肯定会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除此之外,环境立法原则也将由协调发展向环境优先转变,环境立法的内容也由“重行政轻民事”向“行政与民事并重”转变,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将由“两高一低”[“两高一低”,是指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作者注]向“罪罚相当”转变,环境法的实施也将由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执法向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转变。

3页 当前为第 3[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官方微信号:chinajnhb)
(扫一扫,节能环保信息随手掌控)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