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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开发应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完善相应制度

发布时间:2009年7月9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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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部门和开发单位组织编制了多个河流规划,并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这些规划大多是单一的水电开发目标,很难从全流域角度,统筹考虑河道生态、水土保持及水资源综合利用,更不要说统筹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了,这种审批制度势必导致一系列问题。

  水电开发对整个流域的上下游、对本省以及流域内其他省的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对当代人以及我们的子孙后代也有影响,利益相关方很多。因此,水电开发不能由几个部门来决定,也不能由某一级地方政府来决定。为了遏制水电资源乱开发,避免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类似委员会形式的国家监管机构,对重要流域的水电开发进行统筹规划,充分论证;同时,鉴于水能资源有限,开发所产生的影响范围广且时间久远,应该实行水电开发特别许可制度,并严格划定国家与地方的审批权限,即使小江小河的水电开发,也要根据其对流域影响的大小来决定由哪一级政府来审批,进一步完善审批机制。真正的水电进步,不只是表现在水电装机的增多和水电发电量的增加,还应该表现在水电开发与全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上。 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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