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BP漏油事件的影响?这对未来全球油气工业的发展方向有何冲击?对我国海洋石油工业又有何警示?为此,《第一财经日报》专访了长期关注国际油气勘探开发趋势的专家、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徐小杰。
拷问深海石油开发
第一财经日报:如何认识这次史无前例的漏油和污染事件呢?
徐小杰:它不仅是一个极为严重的事故,也不仅是一个严重的技术和作业问题,而是一个具有系列冲击波的重大发展前景问题,更是一个值得人类反思海洋油气发展方向的问题。
我们需要判断这次事故的性质。从专业上看,BP对外公布的漏油数字不可信。从目前不断泄漏的图像,特别是事故后多次技术尝试(包括“灭顶法”)失败的结果看,海底井口的压力非常大,目前的漏油迹象也可能仅为“冰山一角”,它所泄漏的原油可能更多,甚至可能数倍于目前公布的数据。
再从漏油所造成的污染结果看,这次漏油对海洋生物和沿岸生态、经济的大面积污染以及冲击超乎想象地严重与广泛。现在人们似乎都在等待8月初完成两口降压井能否有效降低压力,但业内对此也持观望态度。如果这一污染持续3个月、半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污染面和民众的怨言只能与日俱增。持续时间越长,局面越难以控制。BP会如何?墨西哥湾经济会如何?美国现届政府会如何?破产、关井、减产、沿岸经济衰落甚至政府危机,一切都有可能。
目前,美国海上石油产量大约占全国产量24%,约7200万吨/年。如果部分停止深海石油作业,即减少一半的海上石油产量,就会直接冲击美国供需平衡,使其不得不增加进口,推高美国对外石油依赖程度。目前,美国墨西哥湾的石油产量占全球海上石油的25%左右。漏油事件的冲击不仅在于供给,而且在于对全球深海油气作业的技术、管理、经济和政治的一系列冲击。因此,墨西哥湾的漏油事件不仅是美国的问题,也是全球深海油气开发面临的重大考验。
2003年以来,全球的石油产量基本维持在39亿吨,已经处于常规石油供应的峰值平台。今后常规油的产量增长空间十分有限,未来的石油供应新空间主要靠海上石油、非常规资源以及其他人工合成油。深海石油属于常规石油,目前生产能力应该在2亿~3亿吨。从过去10多年的发展态势看,深海石油开发为人类展示了新前景,尤其是为发达国家和国际石油公司提供新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然而,目前墨西哥湾的事故和污染事件给全球的深海石油开发投下了很大的阴影。如果深海石油开发受到抑制,就会对陆上的非常规石油开发形成很大压力,而非常规油气开发和供应又不是一两年提高得起来的。其结果必然对2030~2040年世界石油供应的增长带来极大的压力。与此相应,供应的紧张又必然在成本、价格、税收等层面反映出来。首先是未来油价上升压力更大。这是评估下半年和明年国际油价上升的重要参数。
同时,除了墨西哥湾外,世界其他海底油气勘探与生产作业区(如巴西深海区域、澳大利亚大陆架、西非海域、北极海域、里海等),尤其是北极海域和里海是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地区。假如这些地区也出现类似污染事故,就不是一口井、一个国家的问题,沿岸各国都会遭到极其严重的影响,还可能引发国际争端。
技术、管理和管制
日报:为什么像BP这样大的国际石油公司和深海石油生产大国,会对这个问题如此忽视?到底是如何导致这么大的事故或事件呢?说明什么?
徐小杰:这里有很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技术、管理和政府管制三大问题。
第一当然是技术问题。且不说这个事故本身存在技术操作问题和系列技术隐患。人类为了解决供应瓶颈问题,需要向深海石油进军。过去20多年,这一趋势已经带来了海洋工程技术的大突破。深海石油从质量上看是常规的,但这种常规的资源处在极其恶劣、复杂的地质环境中,必须以非常规的地质理论和技术手段来开发。相应地,深海的勘探生产难度和风险也日益挑战着人类自身的能力。虽然在过去20多年里,海上油气勘探、开发和开采技术及设备不断进步,也具有应对浅海事故的一定能力,但是,1500米以上的深海和超深海作业应对风险技术还远远落后于生产技术本身。此次BP事件就是一个警告,它说明目前人类在开发深海石油时还缺乏应对风险的配套技术和设备,在发生事故的时候还没有有效的解决手段。这是一个技术上的巨大瓶颈。
我们正处在这个灾难后的困惑期。我们相信,人类总是不断进步的,困惑期过了以后就是新的进步。就像哥伦比亚号爆炸事件后必然带来航天飞机技术、设备和材料的新进步、新突破一样。当然,今后如果没有技术上的突破,整个石油行业至少是海上石油工业会出现停滞状态。
第二是管理问题。这次事故暴露了现在深海作业的施工作业、技术服务和设备供应三个环节的业务链上存在界定和责任模糊不清的问题。出现这一重大事故后,设备提供商、技术服务商和石油公司之间相互推诿,莫衷一是。这说明,多年来深海联合作业责任不清,埋下了隐患。现在几大区域的海上作业,存在着大公司承包给独立石油公司、小型技术服务公司等现象。没有问题时,万事大吉;一旦出现问题,就是连环冲击。这次事故必然引发该产业重新研究和定位三类公司的风险责任,经营模式、管理模式、法律、制度等方面都会有重大调整。
第三是政府管制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对于深海石油作业的管制比较宽松,有些职责缺位。加上石油公司的麻木,就必然发生这样的大事故。目前政府的管制只是靠法律原则、案例法和事后监控,这显然不够。从一个公司进入深海作业开始,政府就必须对这个公司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具体规定什么样的公司可以进行什么深度的海洋开发——5米、200米和1000米的海上石油作业技术、设备和管理完全不同,因此对不同深度的管制手段不能完全一样。出现事故以后,政府对它的管制措施和手段也不同。今后越来越向深海发展,政府对海洋石油开发的管制可能与航天工业一样,需要直接管制。在BP事件的赔偿问题上,目前的200亿美元相比以往的赔偿案例(7500万美元)是一个天文数字,而这还不是封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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