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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为何在贵州产生

发布时间:2011年1月20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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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光黔说,虽然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是让企业停止对外排污,但根据专家的意见,企业不具备改造的条件,只有关停才能彻底停止排污。按法律规定,环保法庭不能直接判决企业关停生产线,但法庭将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配合法院执行,利用包括限期治理、关停在内的各种手段,制止企业的排污行为。


  法庭在调查的过程中还发现,定扒造纸厂附近还有类似的小造纸厂也在肆意排污。所以,法庭还向乌当区环保局发出了法律意见书,建议环保局对这些纸厂进行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复函环保法庭。之后,乌当区环保局回应,要求相关的几家纸厂停产整改,及时制止了这些企业偷排工业污水的行为。


  环保公益诉讼能走多远


  对中华环保联合会发起的这起公益诉讼,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汪劲教授给予积极评价,认为它是我国第一个完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而且,清镇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资助鉴定费等方面的尝试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


  汪劲本人算是我国最早尝试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学学者,2005年年底松花江污染事故发生后,他和北大法学院师生一道代表松花江、鲟鳇鱼和太阳岛生态环境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对生态环境修复作出赔偿。遗憾的是,法院最终没有立案。汪劲等师生的行为也受到很多非议。反对者说,“没听说过鱼和生态环境还能作为原告。”


  回忆起那次被法院拒绝受理的诉讼,汪劲说,他并不是突发奇想。当时他刚刚在美国了解到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由环保组织与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赔偿诉讼的,有很多。这种做法是向法院明示,原告与自然物间存在形式上的利益联系,由此形成原告与被告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汪劲说,近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国家司法机关都在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实现途径。从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一些地方法院试点设立环保法庭,鼓励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文件,明确支持环保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损害索赔诉讼。据悉,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海事法院系统试点受理环保部门提起的流域水污染损害的国家索赔诉讼。


  可是在汪劲看来,事实上,有的环保部门对他们代表国家提起环境诉讼的态度还比较暧昧、甚至逃避。例如,2010年紫金矿业发生特大污染事故并受到地方环保部门处罚后,重庆的一家环保团体曾向环保部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建议书,认为地方环保部门认定损害数额过少、处罚过轻且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要求环保部撤销这一决定重新查处,并建议环保部代表国家提起索赔诉讼。但遗憾的是,2010年年末,环保部以地方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与重庆这家环保团体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汪劲认为,重庆这家环保团体的请求是合情合理的,与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受理外地环保团体提起的环境民事诉讼并作出原告胜诉判决的做法相比,环保部门表现出一副“叶公好龙”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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