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技术突破是关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萌动,首先缘自于频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日益加重的政府赔偿。
据环保部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元,绝大部分损失最终只能由受害者、国家和社会来承担。数据显示,2005年一年,仅政府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就高达118亿元。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中国需要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需要建立稳定的污染损害补偿保障机制,从而改变每次环境事故处理中涉及的巨额费用都由政府承担的局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据介绍,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性,使其从产生、发展到成熟完善短短数十年间,便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达到治理环境风险的主要金融工具,也成为企业风险管理部门管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方式。
但在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三大“绿色新政”中是最难推进、成效最差的一项。国合会有关专家解释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责任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标准,保险产品定价和损害赔付都缺乏标准。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还面临着许多技术性难题。”
别涛承认,该政策“暂时还不具备强制实施的法律基础”。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也承认:“由于现在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还只能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来做。”
环保部此前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在浙江宁波、河南、重庆、苏州等地先行试点。不过,据知情人士透露,地方试点由于缺乏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试点工作的主要经费依靠地方财政支出,效果并不理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何时在全国大范围推广,也没有统一的时间表和标准。保监会财险部产品处副处长曹海菁曾对记者表示,关键还是靠当地的保险公司开发出适合本地需要的保险产品。
据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前两年在酝酿阶段时,包括中石油、中石化(600028,股吧)等在内的一些行业巨头就表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原国家环保总局一份题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研报告》称,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的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
在本月召开的国合会2009年年会上,国合会“能效与环境经济政策”课题组认为,金融危机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尚未结束,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对此,应根据经济形势和国家经济发展重心的变化,适度调整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策略。在试点方面,可保持现有试点的规模,集中在几个环境风险高、事故频发的区域和行业,着重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加强技术储备,积累经验和教训。
国合会还特别建议,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同时,国家应考虑建立环境救济基金,可以在发生特大环境事故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环境灾难,并且赔偿超出承保责任和肇事者承受能力的情况下,由环境救济基金介入进行赔偿。
潘岳曾表示,运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市场机制来遏制污染、减轻风险,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一项有生命力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也是各方多赢的有效经济手段,环保部门将不遗余力地积极探索并坚持下去。 章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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