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相邻行政单元政府建立的协调机制包括跨界省级政府间、市级政府间、县级政府间三个层面的协商机制。三个层面通过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联合处置等相关机制开展协调。三个层面协调尤其以相关县级政府间建立机制进行协调最为重要,因为跨界流域环境纠纷协调即使是跨省界的国家层面协调最终还是归结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单元政府的落实上。国家层面协调通过指导、督促两省间建立协调机制,两省相邻、相关县级人民政府间建立协调机制,尽可能将问题解决在县级政府协调机制之内,以减少国家、省和市三级协调成本。
强化地方政府对跨界环境纠纷事件的预防
预防跨界环境纠纷,实现流域区域协调发展,各级政府要做好定性、定量两件事。定性是指实现流域产业结构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定量是指排污总量满足环境质量达标要求。
一是偿还旧账。各行政单元及各行政单元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要将本区域产业结构布局不符合功能区定位、排污总量不满足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的问题理清楚,将各牵头部门的任务列清楚,将解决问题的体制机制搞清楚,通过政府目标责任制形式将偿还旧账的目标、时限、工程落实到相关行政单元和各牵头部门头上。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责任追究等),对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予以政策扶持(干部任用、资金扶持、生态补偿等)。
二是不欠新账。流域各行政单元及各行政单元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在明确未来发展的经济增长目标和指标的同时,设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指标。规划实施要确保流域跨界区域功能定位和各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的刚性。
三是加快发展。在产业结构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环境质量满足达标要求的前提下追求GDP增长。
对流域环境保护专门立法
立法内容应重点解决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主体功能区)法律地位、划定主体、划定内容及资源整合问题。建议国家制定生态功能区划法,明确生态功能区划定的法律地位、划分原则、确定方法、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执法主体。目前国家区域功能定位分由不同牵头部门确定,涉及水利、环保、发改委等部门,建议国家高度重视功能区划定重要意义,明确目标、整合资源、依法划定。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内容还应明确流域跨界区域功能定位和水质标准分类及其评价指标设定问题;明确跨界环境纠纷事件协调处置机制问题;明确水资源跨行政单元分配问题;明确由国家建立跨界流域环境纠纷涉及的损失评估、生态补偿及赔偿标准问题;明确跨界水污染纠纷“受害方”政府对本辖区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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