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区划批复及调整。市、县两级流域区域内、区域间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批复及调整要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省域、省域间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批复及调整要报经中央政府批准。
确定流域主体功能区定位
要突破行政单元界限,依据流域所在区域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预期,以实现区域内、区域间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为目标确定。主体功能区一旦确定,就明确了特定区域如重点开发、限制开发、优化开发、禁止开发等功能定位,进而明确了特定区域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发展方向。主体功能区确定可从源头上减免跨界环境纠纷的发生。主体功能区确定由上到下、从大到小进行,以解决跨界流域功能区定位不一致问题。
去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建议各地在国家规划的指导下,尽快编制本辖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为流域产业结构布局设置、调整提供刚性约束,为减免、协调处置跨界环境纠纷提供依据。市、县两级区域内、区域间主体功能区批复及调整要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省域、省域间主体功能区批复及调整要报经中央政府批准。此项工作可由发改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及跨界相邻下一级政府提出确定方案。跨省界的确定方案由国家发改委报中央政府批准;跨市界的划定方案由省级发改委报省级政府批准;跨县界的划定方案由省级发改委审核后,由市级政府报省级政府批准。
明确跨行政区域环境纠纷事件协调主体
跨行政区域环境纠纷事件原则上由跨区域行政单元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进行协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相邻行政单元政府通过建立相关机制进行协调。
由共同上一级政府协调时,首先要明确协调主体和目标。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可由上一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代表上一级政府进行协调,也可由上一级林业或国土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代表上一级政府进行协调。协调工作目标是通过协调解决跨界环境问题,促进跨界流域实现产业结构、布局符合流域主体功能区定位,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达标要求。
其次,要明确协调原则。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环境质量负责。任何跨界流域现存及突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纠纷均可归结为跨界相关地方政府未依法履行好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要求。
二是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和环境质量达标原则。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排污总量超出环境质量达标要求是跨界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
三是主体功能区定位原则。要统筹分析可能引发跨界环境纠纷的的不合理产业结构、布局问题。
四是环境质量达标原则。要在分析跨界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标准分类、评价因子等基础上,对照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确定相关责任主体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超出环境容量,进而影响流域系统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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