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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追究其刑事责任 让知法犯法者付出代价

发布时间:2009年9月21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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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近日报道,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做出一审判决:造成临沂南涑河砷化物超标严重水污染事件的3名责任人,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5年。法院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3被告共同赔偿国家3714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这是继上月我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处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有期徒刑11年之后又一起公正的宣判。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不只是简单的罪名改变和处罚力度的加大,而是彰显了我国对低成本违法坚决否定的法治取向,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绝不容忍的态度。


  在一些地区,少数排污企业长期、明目张胆偷排污水,已是公开的秘密。其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这对于我国原本就脆弱的水污染防治形势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资本天然就具有逐利的性质。100多年前,马克思就曾对其做过精辟的论断:“资本有了百分之二十的利润便活跃起来,有了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冒绞首的危险。”可见,在他们的眼里,与高额的利润相比较,排污可能算不了什么,如果像以前一样,只是当作一种过失或是违规行为来处理,最多不过是象征性地罚一些款。这样的处理,对某些当地利税大户而言,自然是隔靴搔痒,无损其皮毛。


  如今,水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重影响到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导致沿江河居民用水发生困难,也造成地区间纠纷不断,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对那些投毒者不进行严厉惩罚,不足以震慑越来越猖獗的违法行为。


  一些地区有水皆污、逢雨必酸的环境警世图告诉我们,对环境污染案件再不能心慈手软了。遗憾的是,在一些地方,我们仍然能听到有人在说“要发展难免有污染”、“谁能完全做到达标排放”之类的话。为什么这种极不科学的发展观至今还有市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发展滞后的现状极有可能导致当地主要领导被追究责任,而污染环境的事实却难以或不会使当地主要领导被追究责任。


  污染环境的行为无异于投毒,以牺牲环境谋求发展无异于杀鸡取卵。我们没有权利剥夺子孙后代有权享用的环境资源,也没有权利让子孙后代为我们在环境问题上的失误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因此,现在是应该有所动作的时候了,从政府到民间,从立法到执法,我们要加大力度,提高环境门槛,让投毒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污染事件频频发生的现象,扭转环境保护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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