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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获批 污水处理迎发展

发布时间:2012年2月7日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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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已于近期获国务院批复。在6日水利部举行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新闻通气会上,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陈明忠接受了记者采访,详细解读了《区划》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的工作安排等话题。


  记者:《区划》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有哪些意义?


  陈明忠: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当前,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仍然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目前全国多年平均总缺水量为536亿立方米,主要由于河道外供水不足、超采地下水和挤占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所致。一些地区水资源开发已经接近或超过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水污染状况仍然十分严重,2010年监测评价的3902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46%;17.6万公里河流中,38.6%的河长水质劣于Ⅲ类;339个省界断面中,有48.7%的劣于Ⅲ类,直接威胁城乡饮水安全和人民身心健康。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水资源和水环境面临的压力将不断加大。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治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推动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以前江河湖库水域没有明确的功能划分和保护要求,出现了用水、排污布局不尽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不协调、水域保护目标不明确等问题。开展水功能区划,就是要根据我国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定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明确管理目标,强化保护措施,实现分类管理和保护。通过实施水功能区划,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协调好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统筹好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省区间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此,从1999年开始,水利部就依据国务院“三定”规定,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全国各省区开展水功能区划工作;2002年3月编制完成了《中国水功能区划(试行)》,并在全国范围内试行。2002年10月,修订后的《水法》进一步明确了水功能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工作要求。2001年10月~2008年8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先后批复并实施了本辖区的水功能区划。2010年,在各省区批复的水功能区划基础上,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区、市)及有关技术单位,进一步核定完成了《区划》。2010年12月,三部委联合发文将《区划》征求了国家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经认真复核和论证,对《区划》成果基本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11月报请国务院批准。2011年12月28日,国务院以国函[2011]167号文批复了《区划》。


  记者:《区划》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陈明忠:《区划》是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在《区划》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水质、水量、水生态并重,尊重水域自然属性的原则。《区划》范围突出重点,包括国家重要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重要涉水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和重要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国家重点湖库水域,主要省际边界水域、重要河口水域。


  按照国家标准《水功能区划分标准》,《区划》分为两级体系。一级区划在宏观上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同时考虑持续发展的需求;共分为四类,即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区划在一级区划的开发利用区内,细化水域使用功能类型及功能排序,协调不同用水行业间的关系,具体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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