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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灼:环保社团参与公益诉讼值得期待

发布时间:2009年7月10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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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环保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已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据悉,这是国内环保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引起了有关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7月9日《法制日报》)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环保领域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方面,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却普遍存在无人起诉、无人去追责的问题。今天,发生在无锡的社团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不啻一声惊雷,让我们看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希望和曙光。

  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在国外一些大的环保案例中,我们几乎都能看到民间环保组织的身影。他们或支持公民与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或对政府不利环境治理的行为提出抗议,或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环境诉讼。

  民间环保组织作为社团,之所以能在环境治理中发挥了这么重要的作用,与这些国家在环保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有关。该制度的设立使环保组织能在法院的帮助下,拥有了能与大企业或者政府相抗衡的权力,也使环保组织可以对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对保护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少得可怜——到目前为止不过5起。在这5起案件中,起诉主体要么是当地检察院,要么是水域的管理机构,要么是个人,但没有一起是由社团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提起的案件,这无疑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缺陷。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无锡社团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具有重要的破冰意义。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今年2月24日,在上海举行的“全国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透露,我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虽有所好转,但仍有三分之一的城市超标;全国90%的城市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内湖污染十分严重;全国约有一半城市市区的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且污染区域不断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借助民间环保团体的力量,赋予民间环保组织诉讼主体资格,以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成为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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