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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批评环保部的环保人士普及必要的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09年7月27日 来源:中国节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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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1日,环保部叫停了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主体工程的金沙江中游华电鲁地拉水电站和华能龙开口水电站项目,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主坝建设。此事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近,有媒体报道说,国内某环保组织(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公开批评国家环境保护部对金沙江水电项目的行政处罚存在瑕疵”。

  我非常赞赏环保组织敢于应用法律武器,批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的勇气。但是,看过他们具体的复议内容之后,却令人感到十分的失望。我感觉我们的一些环保组织,不仅非常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且,好像丝毫也不了解我们国家的现状。不仅如此,他们似乎对国家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抱有一种极不正常的心理。
  
  据该环保组织的代理律师夏军的看法,环保部的处罚决定“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主坝工程建设,没有将停止建设延伸到‘三通一平’、导流洞施工、围堰修建等前期准备工作,违背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适用法律存在重大错误。”。环保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还认为:“将水电工程开工建设仅仅理解为大坝建设、主坝施工,而不包括“三通一平”、导流洞施工等改变生态环境原状的工程前期准备工作,这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属于越权无效的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原则性错误。”

  必须说明,这是环保组织理解法律的错误。任何一部法律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操作细节适应任何形势的变化,《环境评价法》也不例外。有关部门必须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做出具体执行法律的操作办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环保部)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规定《环评法》具体法律实施的细节和方式。因此,国家环保部完全有权要求水电项目的三通一平也要开展单独的环境评价。至于三通一平与大坝建设的正式开工的区分,是原来电力部和国家计委根据我国水电建设的实际情况规定的,是多少年来历史形成的项目管理方式。环保组织如果要想对此提起法律诉讼,对象也不应该是国家环保部。

  一个法律问题的正确推理,除了分析相关的法律条文之外,还要充分了解事件本身的事实。在这一点上我们环保组织却显得十分的幼稚。要知道当年我们制定环境评价法的时候,我国还实行对建设项目管理的国家审批制度。而环境评价法实施以后,我国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已经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建设项目不再需要审批,而只需要核准。

  那么我国的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式会不会让《环评法》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失去控制呢?不会的。因为,我国环评法实施之后,不仅要求具体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项目环评,还规定了必须要进行规划环评。其作用是《环评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见,规划环评就必须做出环境影响的结论。不仅如此,《环评法》的第十八条还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这就是我们的一些环保宣传常说的“项目环评必须服从规划环评”的意思。

  对于已经有了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设项目,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把项目的管理从审批制改成核准制,实际上并不会影响环境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监管。因为,根据环评法的精神,不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早已经在规划环评中存在,而且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因此,国家对于一些有了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设项目,先发给开工“路条”再进行核准的改革,不仅是切实可行的,而且也并不违反有关环境监管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一些环保组织之所以不理解国家现行的项目管理方式,是因为相关的法律知识严重不足,根本就搞不清规划环评的重要作用,也不知道国家还有对项目环评的“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从而避免出现互相矛盾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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