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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报时评:排污不能有特权

发布时间:2009年8月3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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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山东省正在着手统一排污标准,规定境内的小清河、海河两个流域所有排污单位执行同一污染物排放标准,凡达不到要求的,半年内实施限产治理,限产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其产生污染的生产线。看了这则报道,笔者禁不住为之拍手叫好。

  排污是不能留有特权的。试想,一条江河流域内,如果有100家排污企业,其中99家都治理达标了,而唯独有一家享有特权的企业仍在排污,结果会怎样?显而易见,肯定如老百姓所说,是一泡鸡屎坏一缸酱。再想,如果这个企业享有的特权是缴纳排污费后就可排污,那么,当缴纳的排污费低于治污成本时,这个企业还会考虑去治污吗?显然不会。长此以往,江河湖泊的治污目标还能实现吗?当然实现不了。

  道理不难理解,但是从实践层面上看却不尽如人意。有些地方为了片面追求GDP的增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仅对排污企业网开一面,让其享有特权,甚至还让“两高”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言并非空穴来风。国家审计署近日发布的对广东、湖北等16个省份国税部门2007~2008年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调查结果显示,在审计抽查的287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中,竟有超过半数(156家)的“两高”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总金额高达19.01亿元。这既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也给治污增加了难度。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对待治污问题我们绝不能把注意力只盯在“扬汤止沸”上,而应该像山东省那样,首先从科学发展理念出发,在舆论导向、政策措施、考核指标体系等方面引导各级政府不断增强环境意识和责任感,切实改变过去那种以重复扩张落后产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的发展方式。在此基础上,再加大“釜底抽薪”和制度创新的力度,形成一套既相对公平又相对完善的减排制度保障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保污染减排目标实现。   张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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