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绿色节能环保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新闻 > 行业要闻 » 正文

怎样解决流域跨界环境纠纷

发布时间:2011年3月9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


  三是流域产业结构、布局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情况大量存在。流域跨界行政单元区域内、区域间现存环境纠纷问题都与未划定主体功能区、现状功能区定位不合理或功能区执行刚性不足直接相关。


  四是各主体功能区环境质量没有全面达标。环境质量不全面达标包括水环境质量(含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指数)不能做到全面达标。


  水资源跨行政单元分配问题水资源等环境资源属国家所有,而非个别地区所有。在协调处理跨界环境纠纷事件中,发现一些上游地区为防止出境水体水质超标以及防止突发事件造成污染水体进入下游,在本辖区兴建橡胶坝或建设生态湿地,造成对水资源的截流。上游截流水资源必将导致下游水资源短缺,并影响下游水环境的生态功能。有关水资源跨行政单元分配如何统筹考虑、科学规划、维护流域水资源功能完整性等亟待予以明确,并切实予以执行。


  部门协调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评价、流域主体功能区定位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跨界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置。


  二是技术限制问题。协调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纠纷涉及事故处置、损失评估、生态修复、事故赔偿等技术层面内容,单一部门难以完成,社会技术力量支撑不足。流域跨界水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可防、可控、可治技术保障层面的基本问题亟待解决。


  三是生态补偿问题。流域生态补偿有所进行,但补偿机制远未建立,不利于促进流域产业结构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排污总量满足环境质量达标要求,不利于减少跨界环境纠纷事件发生。


  四是协调机制不健全问题。流域跨界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未建立环境纠纷协调处置机制,相关部门间未形成纠纷协调处置联动机制,同一纠纷多个部门分别协调未形成合力(如在我中心协调处置苏浙皖太极洞风景名胜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环事件之前,还有国家其他部委进行过协调),跨界地方政府间未建立相应协调机制。


  协调处置流域跨界环境纠纷相关建议
  阅读提示
  理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评价标准;确定流域主体功能区定位;明确跨行政区域环境纠纷事件协调主体;强化地方政府对跨界环境纠纷的预防;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门立法。


  流域跨界环境纠纷问题依然严峻,要有效协调解决纠纷,笔者有如下建议:


  理顺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评价标准


  一是明确划分主体。跨省界流域水环境功能区由中央政府负责划分;省级政府根据国家划分要求进一步划分跨市界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市级政府根据省级划分要求进一步划分跨县界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报省级政府批复。流域跨界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次序依次是国家、省、市、县。从上到下依次划分可解决跨界流域划分水域功能相分离、划分标准分类不统一问题。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及跨界相邻下一级政府提出划分方案。跨省界的划分方案由环境保护部报中央政府批准;跨市界的划分方案由省级环保部门报省级政府批准;跨县界的划分方案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后,由市级政府报省级政府批准。


  二是全面进行评价。今后对跨界流域断面要全面评价地表水环境质量的24项指标。对涉及下游临近水域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的,要开展对109项指标的全面评价。对跨界流域涉及特征污染物的,要进行补充评价。长期以来,一些城市主要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化工等重污染企业积聚,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化合物隐患很大,甚至检出“三致物质”。建议环保部门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全面、规范开展水源地109项指标监测。对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指标(尤其是危害较大的有机化合物)要追溯污染来源。对超标指标涉及跨界上游行政单元的,要将超标污染因子指标纳入跨界断面政府环保目标考核内容。

4页 当前为第 2[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官方微信号:chinajnhb)
(扫一扫,节能环保信息随手掌控)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 绿色节能环保网 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 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