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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节能发展模式 创新建筑节能发展模式

发布时间:2010年3月17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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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完善建筑节能服务市场规则 
   

  目前,建筑节能市场体系刚刚开始萌芽,尚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各种市场主体陆续出现,有关的市场规则亟待完善。目前对于节能服务企业和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都没有规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对节能设备和技术服务要求等也缺少明确的法规要求,很容易导致节能服务市场良莠不分、能效评价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应该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市场规则,建立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明确节能服务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并从健全信用体系、严格质量监督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等方面着手,实施规范化动态管理,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从而保障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4、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支持体系 

   
  EMC模式的依据是能效可计量且计量清晰,这就要求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这也是推进建筑节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能效测评和标识,可以为节能服务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认定的节能服务效益和结果;可以检验新建建筑是否达到节能标准;可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建设高效的节能建筑;可以为消费者购房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和帮助消费者购买高能效建筑;还可为兑现节能激励政策措施提供衡量指标。在美国住宅市场,被授予“能源之星”的住宅,受到70%以上的家庭推崇,95%以上的人会在换购房时首选“能源之星”。 

   
  三、创新政策 弥补建筑节能市场缺陷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而建筑节能项目虽然综合效益巨大,但投资回收期较长,因此,建筑节能属于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除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主导作用外,政府还必须采取经济激励政策,借宏观调控“有形之手”来弥补建筑节能市场自身的缺陷。 

   
  1、财税政策 

   
  政府补贴。在建筑节能市场发展初期,政府投入一定的资金对节能项目进行扶持,可以起到明显的引导作用。政府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种形式。直接补贴政策适合于政府认定的节能示范项目和节能研发、能源审计项目等。对消费市场实行补贴,可以刺激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节能住宅,从而拉动消费需求;对开发商和建筑企业采用财政补贴,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加节能建筑的价格竞争力。政府通过向建筑节能投资主体提供贷款贴息,以少量的财政支出引导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领域,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贴息政策作为一种间接投资引导机制,不仅风险低,还可以避免或减少财政投资对社会资金的“挤出效应”,可以有效解决政府投入不足的问题。贴息对象包括:开发企业、节能服务机构、购房者;贴息比例可根据建筑所达到的节能标准划分不同等级。目前,国家已连续两年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财政补贴,并出台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的规定,地方应尽快出台相对应的补贴政策与之对接。 

   
  税费优惠。以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为基础,对达到不同节能标准项目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在工程的建设、销售、使用各环节均实施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达不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不仅开发商、消费者和施工企业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还要责令其改正,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达到节能50%的,不享受优惠,也不实施处罚;对于达到节能65%-80%的建筑,分别适当减征利益相关者(开发商、施工企业、购房人)的各类税收,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能源消费税(建议开征)等;对于达到节能80%以上的超低能耗建筑,则可以享受更高标准的税收减免。同时应调整节能服务企业的税收制度,减轻其税负。在发达国家,节能服务公司被列入服务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此外,建议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项目开征能源消费税。 

   
  特别折旧。对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改革,允许企业每年计提一次规定额度的新购置用能设备资产折旧,将其新购置设备支出从每年应税收入中扣除;允许企业加速折旧相关的固定资产,降低应税基数,以此鼓励企业更新能耗高的用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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